[分配]国博电子(688375):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前款所称的“现金分红条件”如下: 1)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审计机构对当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证公司维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资金需求; 3)未发生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率高于70%、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其中,“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在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方面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金额超过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三)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义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案,则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3、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5、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抵偿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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