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60093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治理,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并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证券部门的工作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原则;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的;(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如下: (一)对公司内部人员 1、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2、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对公司外部人员 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中。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遗漏的,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充和更正措施。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详细说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遗漏产生的原因、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及重大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以上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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