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时尚(603839):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报告义务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公司董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都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20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知减持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人员就减持事项做出过公开承诺的,应遵守其承诺。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上述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日内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公告。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获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董事长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议。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1、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如有)并作出决议; 3、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4、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5、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报告(如适用); 6、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7、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的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0、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11、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5、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6、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7、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8、对外提供担保(包含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 1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纪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等应当及时报告; 20、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如有)、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如有)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21、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上述重大事项以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发生,则视作公司发生的交易,适用本条所述规定;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则以交易金额乘以持股比例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责本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为便于存档整理,如采取上述(二)、(四)、(五)形式的,报告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补充提交报告内容。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报告义务人收集相关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九条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2、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报告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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