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华特(301272):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七)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当董事会办公室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除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的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五)关联交易事项: 1、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计算前款所述标准,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七)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回购股份;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9、股权激励; 10、破产。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如适用)。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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