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高血净(603014):《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46:36 中财网
原标题:威高血净:《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资产等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3、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4、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7、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高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本制度涉及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三)日常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或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3.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发生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4.公司或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权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重大事件: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2.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4.公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6.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7.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9.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书面形式、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抄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递交。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通知书、决定书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报送重大信息。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人员应如实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支持其他部门依法编制和报送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或其指定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培训。报告义务人或其指定人应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就重大信息的报告和披露事项向董事会秘书提出征询需求,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或部门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本单位或部门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联络人不得转授权或再指定),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报告义务人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刊物、通讯、网站内容、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泄露。

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以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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