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电子(600990):四创电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40:52 中财网
原标题:四创电子:四创电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流转,明确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报告职责和保密责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和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可能接触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汇集、整理本部门知悉的重大信息,并及时报送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五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编制,以及就公司重大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事宜协助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重大信息(事项)范围
第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3项或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五)日常交易事项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涉及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涉及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3)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重大变更事项:
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8、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控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及其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控股股东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及其秘书。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向证券投资部提供公司定期报告所涉及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提供的资料准确、完整。

第十条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的议案(或提案)时,提案人或与提案有关的部门或人员第十一条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证券投资部,随后及时报告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对于定期报告所涉及的资料和股东会、董事会所涉及的提案(或议案),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于会议召开 10天前,向证券投资部提供书面资料,以保证会议按时召开和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在向证券投资部报送资料前,应送交公司保密机构会签,由保密机构通知证券投资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

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证券投资部咨询。

第十二条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从信息披露角度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应敦促各部门、子公司做好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积极配合证券投资部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若发生前述重大信息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或误导,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应追究内部重大信息报告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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