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601518):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36:43 中财网
原标题:吉林高速: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整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披
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
生应报告的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根据报告程序及时将相
关信息逐级报告的信息流转传递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
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
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十)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一)遭受重大损失;
(二十二)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四)大额银行退票;
(二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
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涉及交易事项的金额标准,按照《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确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事项,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
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审计法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汇总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
的收集、整理,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
大信息。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
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审计
法规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控股、参股公司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
在重大信息知情范围内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承担相应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或正在着手实施的重
大决策事项,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将有
关信息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加强与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联系,确保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学习和了解法
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负责做好所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依据公司组织结
构按照逐级上报、逐级负责的程序进行。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应
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
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
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
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审计法规部。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
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
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已披露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
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
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事项获得有
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重大
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
仍未完成等。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
要向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
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在报告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
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分、子公司应在每月、每季度、半年度及年度结
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财务快报,在季度结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内,向公司提交正式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
况总结。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
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
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意向
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
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
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
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重大信息由报告义务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
形成本部门或单位与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经本部门
或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字,并加盖部门印鉴或者公司印章后,
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或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之外,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向该
事项的责任人或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责任人
或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详细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信息的采集、汇总、编制、报审、披露等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总负责。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应根据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安排,及时、准确、真实、完
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依照相关规定,对报告义务人上
报的重大信息作出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公司董事会应遵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收集和上报的信
息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
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应对信息报告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
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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