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601518):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整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披 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 生应报告的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根据报告程序及时将相 关信息逐级报告的信息流转传递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 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 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十)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一)遭受重大损失; (二十二)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四)大额银行退票; (二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 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涉及交易事项的金额标准,按照《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确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事项,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 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审计法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汇总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 的收集、整理,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 大信息。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 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审计 法规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控股、参股公司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 在重大信息知情范围内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承担相应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或正在着手实施的重 大决策事项,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将有 关信息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加强与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联系,确保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间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学习和了解法 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负责做好所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依据公司组织结 构按照逐级上报、逐级负责的程序进行。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应 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 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 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 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审计法规部。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 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 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已披露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 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 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事项获得有 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重大 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 仍未完成等。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 要向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 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在报告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 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分、子公司应在每月、每季度、半年度及年度结 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财务快报,在季度结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内,向公司提交正式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 况总结。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 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 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意向 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 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 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 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重大信息由报告义务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 形成本部门或单位与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经本部门 或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字,并加盖部门印鉴或者公司印章后, 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或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之外,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向该 事项的责任人或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责任人 或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详细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信息的采集、汇总、编制、报审、披露等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总负责。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应根据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安排,及时、准确、真实、完 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依照相关规定,对报告义务人上 报的重大信息作出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公司董事会应遵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收集和上报的信 息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 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应对信息报告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 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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