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薇股份(83702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7023 证券简称:芭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3 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决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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