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电光信(92000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008 证券简称:成电光信 公告编号:2025-086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后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被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后未满 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6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分派 报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并在北交所网站上公开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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