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太湖远大(920118):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5-072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21:修订《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北交所的业务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审计委员会。 第九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三)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四)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六)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八)其他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一)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二)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三)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四)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管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审计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方面文件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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