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信达地产(600657):信达地产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成都盛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盛臻”)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民终3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成都盛臻等就成都吉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吉盛”)对天津鼎晖弘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一)背景情况说明 2022年10月,鼎晖合伙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包括成都吉盛、成都 盛臻在内的九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成都吉盛偿还债务,成都盛臻等就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鼎晖合伙向法院提交了约定有成都盛臻就成都吉盛案涉债务向鼎晖合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协议签署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诉讼中,法院查明2020年7月 20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期间,成都盛臻的备案公章由案外人湖 北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控”)共管,且经鉴定,前述保证合同中加盖的成都盛臻的印章非当时由湖北金控共管备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04民初50604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鼎晖合伙签约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未核实相关印章、董事签名的真实性,并不构成善意,故案涉保证合同无效,判决成都盛臻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二)二审判决情况 鼎晖合伙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 认定鼎晖合伙在案涉保证合同中系善意相对人,保证合同对成都盛臻发生效力,成都盛臻应对成都吉盛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民终3780号民事判决书, 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一审关于成都盛臻免责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鼎晖合 伙对成都盛臻的诉讼请求,改判成都盛臻就成都吉盛的全部债务(本金58,942,389.16元及利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向鼎晖合伙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2.调整费用承担:成都吉盛向鼎晖合伙支付律师费600,000元、 保全担保费34,632.35元; 3.担保追偿权:成都盛臻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成都吉盛追偿; 4.维持一审关于主债务、抵押权和部分保证责任的认定; 5.一审受理费389,976.58元、保全费5,000元,由鼎晖合伙负担 25,551.58元;成都吉盛负担369,425元,成都盛臻连带负担。二审受理费369,336.55元,由成都盛臻负担;鉴定费14,400元由鼎晖合伙 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影响:根据终审判决,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计提相应预计 负债,该事项预计将减少公司2025年税前利润91,156,887.21元(其 中,本金58,942,389.16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为 30,841,104.15元,律师费600,000元,保全担保费34,632.35元,一 审及二审诉讼费738,761.55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应对措施:启动申请再审、向成都盛臻原股东方及其关联方以 及有关责任人追偿等法律程序。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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