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
原
编
号 | 变更前 | 现
编
号 | 变更后 |
第
一
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第
一
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境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
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
| | |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第
二
条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由深圳市新国
都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有限公司的原
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在深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311028524 | 第
二
条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深圳市新
国都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有限公司的原有
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在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4403007311028524 |
第
三
条 | 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000,000股,于2010年10月
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 第
三
条 | 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00,000
股,于2010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
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A
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于【】年【】月【】
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首次公
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于
【】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
主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H股”。 |
第
六
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7,299,123元。 | 第
六
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
第
十
一
条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
十
一
条 |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
第
十 |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第
十 |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九
条 | 集中存管。 | 九
条 | 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
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
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
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第
二
十
一
条 |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67,299,123股,全部股份为普通
股,每股面额1元。 | 第
二
十
一
条 |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股,全
部股份为普通股,每股面额1元。
其中A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H股普通股【】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
第
二
十
三
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
及安排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的要求执行,当因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导致公
司股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公司将
依照相关程序办理股本变更事
宜。 | 第
二
十
三
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经股东会做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及安
排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等的要求执行,当因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换为股份导致公司股本发生
重大变动时,公司将依照相关程序
办理股本变更事宜。 |
第
二
十
六
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
二
十
六
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符合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方式进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
二
十
八
条 |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
二
十
八
条 |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
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
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
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
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
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
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 |
| | | 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
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
(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
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
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
址。 |
第
三
十
条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遵守前款规
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
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
三
十
条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遵守
前款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
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
三
十
一
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 第
三
十
一
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或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
|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 |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第
三
十
二
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
三
十
二
条 | 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
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
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并按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第632条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股东
登记手续。任何登记在H股股东名
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
(名称)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
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
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境外上
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
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
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第
三
十
三
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会议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
三
十
三
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股
东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
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
三
十
五
条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
三
十
五
条 |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对公司的经营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
第
三
十
六
条 |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
三
十
六
条 |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第
四
十
一
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第
四
十
一
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第
四
十
二
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 | 第
四
十
二
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 |
第
四
十
四
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第
四
十
四
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第
四
十
五
条 |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
(十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
(十二)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
四
十
五
条 |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十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并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
(十二)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
第
四
十
六
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规
定的担保情形。
…… | 第
四
十
六
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情
形。
…… |
第
四
十
八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
…… | 第
四
十
八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
……
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可根据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审批进
度而调整。 |
第
四
十
九
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召
开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会议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投票,股东
身份确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
四
十
九
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召开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
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
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依据实际
需要或法律规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会议的,
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投票,股东身
份确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
五
十
四
条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
五
十
四
条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完成必
要的报告、公告或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
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
五
十
七
条 |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
五
十
七
条 |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第
五
十
八
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
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会
议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
五
十
八
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
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
五
十
九
条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
司通知起始期限,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第
五
十
九
条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21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通知起
始期限,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股东会通知应当在符合所适用的法
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前提下,于公司网站、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指定的
网站上发布。如根据本章程应向境
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公告,则有
关公告同时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方法刊登。对境内未上市
股份股东(如有),股东会通知也
可以采用公告方式进行。 |
第
六
十
一
条 | 股东会会议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 | 第
六
十
一
条 | 股东会会议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
|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等要
求的任职资格。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
六
十
二
条 |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会议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第
六
十
二
条 |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会议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
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
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
下,从其规定。 |
第
六
十
四
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会议,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第
六
十
四
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会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
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
六
十
五
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 第
六
十
五
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及于
会议上表决。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视
为该法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
| 托书。 | |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香港法
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
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的除外。 |
第
六
十
六
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第
六
十
六
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境外法人股东无公章的,可
由合法授权人士签署。 |
第
六
十
七
条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
六
十
七
条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
的一个或以上人士或公司代表在任
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
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
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
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
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
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
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
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
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
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
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
股东。 |
第
六
十 |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 第
六
十 |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共同 |
九
条 |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 九
条 |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
七
十
八
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会
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会
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
七
十
八
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
八
十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
八
十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指引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
八
十
一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七)特别地,在发生公司被恶
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及/或其
一致行动人提交涉及上述事项以 | 第
八
十
一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特别地,在发生公司被恶意
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及/或其一致
行动人提交涉及上述事项以及其他 |
| 及其他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等)、提供财务资
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知识产权许可、董事的罢免
及本章程反恶意收购条款修改等
事项的议案时,应由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以
上决议通过,拟审议事项涉及关
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 | 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等)、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
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知识产权许可、
董事的罢免及本章程反恶意收购条
款修改等事项的议案时,应由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4以上决议通过,拟审议事项涉及
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
第
八
十
二
条 |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
八
十
二
条 |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根据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须
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类别股股
东除外。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若任何股东
须就相关议案放弃表决权、或限制
任何股东就指定议案只能够表决赞
成或反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
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所作出
的任何表决不得计入表决结果内。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
八
十
五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 | 第
八
十
五 |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 |
条 | 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
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
交给股东会选举。 | 条 |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
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给
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
八
十
六
条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第
八
十
六
条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
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第
九
十
五
条 |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 第
九
十
五
条 |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应当包
括的其他事项。 |
第
九
十
八
条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第
九
十
八
条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两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
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
相应调整。 |
第
九
十
九
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 第
九
十
九
条 | 公司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
董事和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
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 |
|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
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
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 |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应具
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
要求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
(七)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
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
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
一
百
条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负
责对所有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进行
合法合规性审核。提名董事候选
人的提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核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进行
审议。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
恶意收购的情形下,为保证公司
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
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
至少五年以上在与公司规模相当
的同行业公司从事与公司当时的
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
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
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且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对公司
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第
一
百
条 | 除职工董事以外的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
事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负责
对所有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进行合法
合规性审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
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
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在
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
情形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
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
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在与
公司规模相当的同行业公司从事与
公司当时的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
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
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且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
| | |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董
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 |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情况下,董事以网络、视频、
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亦视为亲自出席。 |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 |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
限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
|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
职导致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占比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独立董事中没有符合监管
要求的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
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 股东会可以决议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 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
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 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
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
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
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
关规定执行。 |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
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
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
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1名职
工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 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
包括4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董事。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
一
百
一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之规定或本章程、股东会授 | 第
一
百
一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
十
四
条 | 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十
四
条 | 则之规定或本章程、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决策权限如
下:
…… |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
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决策权限
如下:
…… |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
事。 |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
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但本章程及有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其他规定的,从
其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及
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其他
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若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
| | | 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
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
定。 |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潜 |
| 间潜在的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 | 在的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 |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 |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
| 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当中载列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职权范围。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条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八)具备以下情形的对外投资
项目由经理审批:
1、交易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九条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交易事项。连续十二个月经
理审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
易事项(不含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金额累计达到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条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具备以下情形的对外投资项
目由经理审批:
1、交易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九条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交易事项。连续十二个月经理审批
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事项
(不含提供担保、委托理财)金额
累计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须提
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
一
百
五
十
六
条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第
一
百
五
十
六
条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部门的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 |
第
一
百
六
十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 第
一
百
六
十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
条 |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 条 |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
一
百
六
十
二
条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
公司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
的调整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10%;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
会决议决定;
(五)依法提取企业需承担的各
种职工福利基金;
(六)支付股东红利。 | 第
一
百
六
十
二
条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
调整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10%;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
决议决定;
(五)依法提取企业需承担的各种
职工福利基金;
(六)支付股东红利。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
或以上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
应当代有关H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
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
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东。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要求。 |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条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条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
发事项。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
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
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
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
第
一
百
六 |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具体如下: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 | 第
一
百
六 |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
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
报由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 |
十
五
条 |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
过后报由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在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
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
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
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且该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 | 十
五
条 | 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考虑
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
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实
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该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 |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条 |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一)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
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
一:
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
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
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
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
经营亏损;
3.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
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条 |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一)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
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
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
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
损;
3.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
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条 | | 条 | |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条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条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认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 |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 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
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
公告而言,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
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
而言,该公告必须按有关《香港上
市规则》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
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及《香港上市
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
求向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
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
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
司也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
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
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
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以代替向H
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
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
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
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
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
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
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
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
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
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 | 第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 |
一
百
九
十
四
条 |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一
百
九
十
四
条 |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
一
百
九
十
五
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
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
一
百
九
十
五
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30日内在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
一
百
九
十
六
条 | 违反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
一
百
九
十
六
条 |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或
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
二
百
条 |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 第
二
百
条 |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
| 二以上通过。 | | 过。 |
第
二
百
零
一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
(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
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
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
理。 | 第
二
百
零
一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
(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
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
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
第
二
百
零
三
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
二
百
零
三
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的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第
二
百
一
十
一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
二
百
一
十
一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
二
百
一
十
四 |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第
二
百
一
十
四 |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
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条 | | 条 | |
第
二
百
一
十
五
条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12)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交
易。 | 第
二
百
一
十
五
条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本章程中“关联关系”的含义包含
《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
关系”;“关联方”的含义包含《香
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
士”;“关联交易”的含义包含《香
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
易”,具体定义和规定视乎适用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而
定。
(四)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
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
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的含义与
《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
”
事的含义一致。
……
(12)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
二
百
一
十
九
条 |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 | 第
二
百
一
十
九
条 |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为准。 |
新
增 | | 第
二
百 |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
| | 二
十
二
条 |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
即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