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30013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56:41 中财网
原标题:新国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五、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承办,负责提供委员会需要的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组织评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和绩效考评;
(二)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
2、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3、非执行董事的薪酬;
4、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五)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六)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七)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
(八)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及;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职权需要的有关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需提前五天通知(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涉及需非董事会成员回避的事项的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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