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300130):《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原标题:新国都:《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 ..................................................................................................................3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股份转让...................................................................................................7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9 第一节股东...........................................................................................................9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2 .................................................................................13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股东会会议的召集.................................................................................16 第五节股东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17第六节股东会会议的召开.................................................................................19 第七节股东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22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27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27 第二节董事会.....................................................................................................31 第三节独立董事.................................................................................................37 .................................................................................39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1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3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43 第二节内部审计.................................................................................................48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8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49 .........................................................................................................49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49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0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0第二节解散和清算.............................................................................................5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54 第十二章 附则..........................................................................................................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新国都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深圳市新国都技术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311028524。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00,000股,于2010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A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H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XGD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泰然劲松大厦17A;518040 邮政编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专注于金融、通讯等应用系统和专用设备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租赁,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研发为本,立足产品创新和产品质量,努力成为中国电子支付行业的大型软件服务商和设备供应商。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银行卡电子支付终端产品(POS终端、固定无线电话机)、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产品、计算机产品及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生产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销售、租赁及服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移动支付业务的技术开发运营及服务(不含生产);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互联网信息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股票均为面额股,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条 公司历次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1、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40,000,000股,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3、2010年9月,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00,000股,公司的股份总数增至63,500,000股; 4、2011年4月,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350万股为基数,由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合计转增股本5,080万股,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11,430万股; 5、2015年6月,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430万股为基数,由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股本11,430万股,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2,860万股; 6、2015年7月,公司实施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行权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31,021,360股; 7、2016年6月,公司实施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行权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35,830,480股; 8、2017年5月,公司实施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截至2017年10月13日,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股票期权已自主行权4,327,800份,公司总股本为240,158,280股; 9、2017年10月,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为265,158,280股;10、2018年4月,公司完成实施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行权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65,508,400股; 11、2018年4月,公司以总股本265,508,400股为基数,由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999346股,合计转增股本212,387,355股,转增股本完成后,公477,897,755 司总股本为 股; 12、截至2021年5月10日,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在有效期内合计自主行权11,262,179份,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37,344份,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为489,197,278股; 13、2022年6月16日,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合计3,526,268股;截至2023年4月5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在有效期内自主行权20,890,247份。上述注销和行权后公司总股本为506,561,257股;14、截至2024年3月27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在有效期内共自主行权50,460,866份,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为557,022,123股。 15、截至2025年4月23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在期间共自主行权10,277,000份,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为567,299,123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股,全部股份为普通股,每股面额1元。其中A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H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经股东会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及安排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要求执行,当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导致公司股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公司将依照相关程序办理股本变更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10%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H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遵守前款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并按《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632条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任何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股东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 50%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二)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 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3)项或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情 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二)、(五)、(七)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应当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10%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审批进度而调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召开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依据实际需要或法律规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投票,股东身份确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5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或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21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通知起始期限,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会通知应当在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于公司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如根据本章程应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公告,则有关公告同时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对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如有),股东会通知也可以采用公告方式进行。 第六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会议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第六节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及于会议上表决。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视为该法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境外法人股东无公章的,可由合法授权人士签署。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或公司代表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的职务;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会议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会议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会议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会议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指引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 特别地,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涉及上述事项以及其他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等)、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知识产权 许可、董事的罢免及本章程反恶意收购条款修改等事项的议案时, 应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决议通过,拟审 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若任何股东须就相关议案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就指定议案只能够表决赞成或反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所作出的任何表决不得计入表决结果内。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上款中所述之危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出于其主观意愿丧失控制地位,或公司实际控制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或根据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发生时。 第八十五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非由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 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给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 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 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 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 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 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应当包括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除职工董事以外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形下,如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六年。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形下,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或非本人辞职,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本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不得在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如果该名董事最终被解除董事职务,则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五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负责对所有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形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在与公司规模相当的同行业公司从事与公司当时的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视为亲自出席。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占比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独立董事中没有符合监管要求的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2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4 1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名独立董事,名职工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之规定或本章程、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考核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战略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形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以下反收购措施: (一)对公司收购者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进行审核、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股东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在恶意收购难以避免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行为;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应按该名人员在公司任该职位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五倍向该名人员支付赔偿金; (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反收购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 董事会依照上述规定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应当在最近一次股东会会议上就该等反收购情况向股东做出说明和报告;对于董事会已经实施的反收购措施,除非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通过决议要求撤销,否则视为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 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十)项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如发生如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具体明确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的职务;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本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若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子通信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做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可以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潜在的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3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当中载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职权范围。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条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其他高管人员的任期与经理一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具备以下情形的对外投资项目由经理审批: 1、交易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连续十二个月经理审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事项(不含提供担保、委托理财)金额累计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九)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五十二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作为经理的助手,根据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可受经理委托代行经理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0%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10%;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议决定; (五)依法提取企业需承担的各种职工福利基金; (六)支付股东红利。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或以上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 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该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 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 (四)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可以每年度分红一次,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 利润分配的比例 1.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六) 利润分配的条件 1.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 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现金流充 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每股收益0.1 不低于 元;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且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 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一)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二)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五) 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二)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