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酉立智能(920007):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920007 证券简称:酉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85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0:《修订<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责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北交所的业务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 符合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 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4.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6.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7.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8. 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9. 其他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对外投资等交易;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1.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3.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4.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对责任人追究,可视情节轻重釆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釆取数种形式。 第十九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 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发生本制度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董事会在审议、决定相关事项时,涉及的董事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应按照北交所的规定刊登相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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