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永顺生物(839729):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39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2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2.09:修订《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 0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 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五) 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六)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章 财务报告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十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更正金额达到本 条(一)至(五)项所列标准,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l、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遗漏下列事项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l、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超过 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l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 (三)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五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七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予以追究责任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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