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必易微(688045):必易微关于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上海兴感半导体有限公司100%股权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2:25:37 中财网

原标题:必易微:必易微关于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上海兴感半导体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5-037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上海兴感半导体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必易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收购上海兴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兴感半导体”)100%股权,本次交易对价为人民币29,502.36万元。交易完成后,兴感半导体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本次交易价款以现金方式支付,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资金储备较为充裕,将根据本次收购股权的交易进展情况,合理安排收购款项及支付时间,有效控制资产负债规模,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本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收购是公司基于深化核心业务布局、拓宽技术边界、增强系统级解决方案能力做出的战略决策,有利于整合双方在产品、技术、市场及供应链等方面的资源,发挥显著的协同效应,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通过本次交易,在产品方面,本次收购交易将显著丰富公司的产品组合,能够在电流检测与运动感知环节补齐短板,形成涵盖“电流检测—运动感知—电源管理—电池管理—电机驱动”的完整产品体系;在技术方面,公司将通过技术融合,加快在电流检测、运动感知与电源管理、电池管理、电机驱动等协同优化方面的更进一步突破,提升产品性能和可靠性,强化技术领先地位和产品竞争力;在市场及客户方面,公司与标的公司将充分发挥各自的市场和客户优势,促进市场与客户协同;在供应链方面,公司可整合双方的采购需求和供应链资源,通过规模效应提升议价能力,优化采购成本,并建立更为多元化、稳健的供应链体系,增强抗风险能力。

? 相关风险提示:
(一)业务整合以及协同效应不达预期的风险
由于公司与标的公司在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标的公司成为公司的子公司后,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整合能否顺利实施以及整合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在管理团队、管理制度等各方面积极规划部署和整合,促使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业务能够继续保持稳步发展,降低收购风险。

(二)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不达预期的风险
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电流传感器及磁传感器等,主要面向能源与电力、工业控制及自动化、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领域,具有庞大的应用潜力和增长前景,但未来若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供应短缺或价格上涨、下游市场需求萎缩以及重要客户合作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受到挑战,有可能出现经营业绩不及预期的风险。

(三)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收购交割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预计将形成一定金额的商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次收购形成的商誉将每年进行减值测试。本次交易后,公司将与标的公司全面整合,努力提高标的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升其长期稳定发展的能力。但若标的公司未来经营活动出现不利的变化,则商誉将存在减值风险,并将对公司未来的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深化公司核心业务布局、拓宽技术边界、增强系统级解决方案能力,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与钟小军、兴感源(上海)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感源”)、上海武岳峰三期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岳峰”)、宁波齐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齐泰”)、昆山启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山启村”)、宁波泓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泓一”)、湖南钧犀高创科技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钧犀高创”)、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豪科技”)、宁波集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集米”)、宁波华桐恒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桐恒越”)、深圳拓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拓邦”)、海南瀛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瀛安”)签署《关于上海兴感半导体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人民币29,502.36万元收购上述12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兴感半导体100%股权(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802.2352万元)。交易完成后,兴感半导体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聘请了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上海兴感半导体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5〕第220124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人员采用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公司分别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将以人民币29,502.36万元的价格受让标的公司100%股权。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上海兴感半导体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转让方为钟小军、兴感源、武岳峰、宁波齐泰、昆山启村、宁波泓一、钧犀高创、大豪科技、宁波集米、华桐恒越、深圳拓邦、海南瀛安,共计12名交易对手方。

(一)钟小军
钟小军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623231980********,在标的公司担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二)兴感源

企业名称兴感源(上海)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7B6JFG0W
执行事务合伙人兴猩源(上海)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1-09-26
出资额11.0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860号10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从事半导体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兴感源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兴猩源(上海)半导体科技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0.0090.9091%
2赵琴有限合伙人1.009.0909%
合计11.00100.00%  
(三)武岳峰

企业名称上海武岳峰三期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H3R3J9C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晶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1-05-14
出资额328,998.0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158号、丹桂路1059号 2幢305-19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 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武岳峰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武岳峰浦江二期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77,500.0023.5564%
2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1,200.0012.5229%
3三松(福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09.1186%
4上海张江浩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5,000.007.5988%
5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6.0791%
6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有限合伙人20,000.006.0791%
7上海国泰君安创新股权投资母基 金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06.0791%
8上海张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04.5593%
9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3,240.004.0243%
10信银(平潭)半导体产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658.003.2395%
11上海人工智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3.0395%
12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3.0395%
13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3.0395%
14上银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 圳)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680.002.6383%
15北京柘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有限合伙人7,800.002.3708%
16上海令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有限合伙人5,000.001.5198%
17上海晶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普通合伙人2,500.000.7599%
18广东粤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有限合伙人2,420.000.7356%
合计328,998.00100.0000%  
(四)宁波齐泰

企业名称宁波齐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C54HRH2F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磊
成立日期2022-12-07
出资额56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中山东路888号10楼(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 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齐泰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 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张磊普通合伙人559.4499.9000%
2戴殿英有限合伙人0.560.1000%
合计560.00100.0000%  
(五)昆山启村

企业名称昆山启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UQY1J21
执行事务合伙人昆山紫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12-19
出资额40,00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金洋路15号总部金融园B区B2栋5层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昆山启村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 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一村资本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9,795.0049.4875%
2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6,330.7040.8268%
3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464.308.6608%
4昆山紫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410.001.0250%
合计40,000.00100.0000%  
(六)宁波泓一

企业名称宁波泓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C62Q276L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磊
成立日期2022-12-08
出资额24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东环路77号D座2楼(自主申 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 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泓一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 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融信安管理咨询企业(有 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17.869690.7790%
序 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2殷红连有限合伙人22.10649.2110%
3张磊普通合伙人0.02400.0100%
合计240.00100.0000%  
(七)钧犀高创

企业名称湖南钧犀高创科技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R48F24Q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钧矽高创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01-21
出资额22,50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B-61房
经营范围从事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钧犀高创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 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44.4444%
2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9,000.0040.0000%
3上海钧犀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13.3333%
4湖南钧矽高创私募股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500.002.2222%
合计22,500.00100.0000%  
(八)大豪科技

公司名称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025.SH)
法定代表人胡雄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204910U
营业期限2000-09-25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10,917.4773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机及其 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工业 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603025.SH
根据大豪科技( )的公开披露文件,其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宁波集米

企业中文名称宁波集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一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GTU5H6B
营业期限2019-09-17至9999-09-09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东陈乡滨海工业园金通路57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集米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950.0099.0000%
2宁波锦浪低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0.001.0000%
合计5,000.00100.0000% 
(十)华桐恒越

企业名称宁波华桐恒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HC146A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华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06-19
出资额10,400.1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D0317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 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 金融业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桐恒越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600.0025.0000%
2沈国强有限合伙人2,000.0019.2306%
3宁波市电子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19.2306%
4宁波东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14.4229%
5朱立进有限合伙人1,000.009.6153%
6杨兴翠有限合伙人400.003.8461%
7蒋国星有限合伙人300.002.8846%
8宁波华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50.101.4433%
9顾朝辉有限合伙人150.001.4423%
10徐海峰有限合伙人100.000.9615%
11林铮有限合伙人100.000.9615%
12王玉飞有限合伙人100.000.9615%
合计10,400.10100.0000%  
(十一)深圳拓邦

企业中文名称深圳拓邦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3B6C38
营业期限2020-03-16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梨园工业区拓邦工业园厂房2六层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信托、证券、 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拓邦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5,000.00100.0000%
合计5,000.00100.0000% 
(十二)海南瀛安

企业名称海南瀛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7GGUJM46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万有引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2-02-08
出资额51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亚太金融小镇南6号楼1区22-01-187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 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 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南瀛安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 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莫竹琴有限合伙人203.6039.9216%
2邓雄有限合伙人101.8019.9608%
3宋奇勋有限合伙人101.8019.9608%
4胡智勇有限合伙人101.8019.9608%
5海南万有引力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1961%
合计510.00100.00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对方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事项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标的为兴感半导体100%股权。

(二)兴感半导体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上海兴感半导体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02.2352万元
成立日期2019年4月10日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2、3、21、22层
主营业务高性能传感器芯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权属状况说明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 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交易标的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 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 的其他情况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1)钟小军持股29.3776%;
 (2)上海武岳峰三期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股20.1717%; (3)兴感源(上海)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6.6897%; (4)宁波齐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3557%; (5)昆山启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7.8566%; (6)其余股东为持股5%以下股东,合计持股16.5487%
2、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5年5月31日/ 2025年1-5月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年度
资产总额6,254.186,426.06
负债总额1,622.751,378.61
股东权益合计4,631.435,047.45
营业收入1,863.734,670.08
净利润-416.02-1,286.45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423.79-1,378.68
注:以上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一)标的公司的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具有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质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兴感半导体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1、评估对象:上海兴感半导体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2、评估范围:上海兴感半导体有限公司申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3、评估基准日:2025年5月31日
4、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5、评估方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资产评估报告》认为国内资本市场的公开资料中可以找到可比较的同类上市公司,因此具备使用市场法的必要前提,次评估对委托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的资料收集完整,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结合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项目采用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

6、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8,216.64万元,评估价值为9,157.36万元,评估增值940.73万元,11.45% 30,100.00
增值率为 ;经市场法评估,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万元,
评估增值21,883.36万元,增值率为266.33%。经过比较分析,认为市场法的测算结果更为合理,更能客观反映兴感半导体公司的市场价值,因此本报告采用市场法的测算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二)本次交易的定价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结合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市场预期,在此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交易双方基于市场化交易原则公平谈判确定。以评估价值30,100.00万元为基准,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9,502.36万元。

(三)本次交易估值的合理性
《资产评估报告》认为,资产基础法是以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客观存在的资产和负债为基础逐一进行评估取值后得出的测算结果。兴感半导体属于芯片设计企业,属于典型的高技术、轻资产公司,该公司有着六年的技术积累及销售渠道,有着较完备的研发队伍,资产基础法评估测算时,对芯片设计企业生产经营起关键作用的专利技术、人力资源、客户资源、商誉等因素的价值则无法体现,不能体现出兴感半导体综合获利能力。相对于市场法而言,资产基础法的角度和途径是间接的,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容易忽略各项资产汇集后的综合获利能力和综合价值效应。市场法是从可比公司的市场估值倍数角度考虑的,反映了当前现状企业的市场估值水平。由于市场法采用的数据直接来源于资本市场,而资产基础法采用的数据更多依赖于对企业未来发展预期的主观判断,考虑到市场法采用的数据更加真实、可靠,评估结果更加客观,因此本报告采用选择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结论。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针对本次交易,公司与标的公司、钟小军、兴感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与武岳峰、宁波齐泰、昆山启村、宁波泓一、钧犀高创、大豪科技、宁波集米、华桐恒越、深圳拓邦、海南瀛安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一)与标的公司、钟小军、兴感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钟小军、兴感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股权受让方: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方:钟小军(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一”)、兴感源(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二”)
标的公司:上海兴感半导体有限公司
2、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0,100.00万元。基于评估价值,股权转让方、股权受让方协商确定,钟小军向上市公司转让标的公司29.3776%股权、兴感源向上市公司转让标的公司16.6897%股权的交易对价合计9,213.46万元。具体如下表:

序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股权 比例(%)股权转让价格 (万元)
1钟小军上市公司29.37765,875.52
2兴感源   
   16.68973,337.94
合计46.06739,213.46  
3、支付方式
股权转让方、股权受让方同意,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分五期向各股权转让方指定账户分别支付,支付进度及安排如下:
(1)第一期:双方确认,第一期转让价款为2,764.04万元,占股权受让方应向股权转让方支付标的股权交易总价款的30%,分两笔支付:
1 第一期的首笔款项:在如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的15个工作日内,股权受让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的50%,合计人民币1,382.02万元。

(a)受让方已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

(b)该交易取得所有相关的同意和批准,包括标的公司内部和其他第三方的批准。

(c)已完成及签署在内容和形式上均令标的公司和各方接受的所有有关的投资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等)。

d
()标的公司已召开股东会经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该等决议持续有效。

(e)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与其所有核心员工签订了经股权受让方认可的竞业禁止协议、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及剩余服务期限为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f)截至首期转让价款支付日,各项陈述与保证均真实、准确及无误导性。

(g)转让方、标的公司已经出具标的公司设立以来的股权转让均已完税的承诺函。

(h)转让方、标的公司出具股东信息真实性、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承诺函。

2 第一期的第二笔款项: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的15个工作日内,股权受让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的剩余50%,合计人民币1,382.02万元。

(a)股权转让方二完成对本次拟转让的16.6897%股权的实缴出资。

(b)标的公司已召开董事会,股权受让方指定的人员当选为标的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股权受让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获正式任命。

(c)标的公司已召开股东会经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事项,通过股权转让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该等决议持续有效。

(d)标的公司原股东已同意进行本次股权转让,并放弃其在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认购权及共同出售权等权利。

(e)标的股权过户至股权受让方名下及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
(f)股权转让方已向股权受让方指定的人员提交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银行账户Ukey、税务Ukey及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文件,股权受让方已实际控制标的公司。

(g)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付款日:本协议的陈述与保证均为准确、真实和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成分;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由或该等事由正在继续,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

(2)第二期:在后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的90日内,股权受让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占股权受让方应向股权转让方支付标的股权交易总价款的15.00%,合计人民币1,382.02万元;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如下:
(a)关于第一年度业绩承诺期的专项审计报告已出具且标的公司达成第一年度业绩承诺。

(b)若标的公司未能达成第一年度业绩承诺,股权转让方、股权受让方按本协议约定调整并确认本期交易价款的支付金额。

(c)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付款日:本协议股权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均为准确、真实和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成分;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由或该等事由正在继续,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

(3)第三期:在后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的90日内,股权受让方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占股权受让方应向股权转让方支付标的股权交易总价款的15.00%,合计人民币1,382.02万元;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如下:
(a)关于第二年度业绩承诺期的专项审计报告已出具且标的公司达成第二年度业绩承诺。

(b)若标的公司未能达成第二年度业绩承诺,股权转让方、股权受让方按本协议第5条约定调整并确认本期交易价款的支付金额。

(c)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付款日:本协议股权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均为准确、真实和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成分;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由或该等事由正在继续,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

(4)第四期:在后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的90日内,股权受让方支付第四期转让价款,占股权受让方应向股权转让方支付标的股权交易总价款的20.00%,合计人民币1,842.69万元;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如下:
(a)关于第三年度业绩承诺期的专项审计报告已出具且标的公司达成第三年度业绩承诺;
(b)若标的公司未能达成第三年度业绩承诺,股权转让方、股权受让方按本协议约定调整并确认本期交易价款的支付金额。

c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付款日:本协议股权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均为准确、真实和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成分;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由或该等事由正在继续,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

(5) 90
第五期:在后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的 日内,股权受让方支付第五期转让价款,占股权受让方应向股权转让方支付标的股权交易总价款的20%,合计人民币1,842.69万元;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如下:
(a)关于业绩承诺期四个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均已出具且标的公司达成第四年度业绩承诺。

(b)股权转让方、股权受让方已就标的公司四个年度的业绩完成情况、累计业绩完成情况及相关的价款调整和支付、业绩补偿事宜,均已按本协议约定调整并确认本期交易价款的支付金额。

(c)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付款日:本协议股权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均为准确、真实和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成分;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由或该等事由正在继续,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

4、交割及过渡期安排
(1)标的公司、股权转让方完成将股权受让方登记为标的公司的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向股权受让方提供标的公司、转让方提交的用于证明股权转让完成的加盖工商档案章、标的公司公章的反映本次股权转让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副本),即本协议项下的交割义务。

(2)双方同意,过渡期内,标的股权对应的经常性损益由股权受让方享有/承担。

(3)自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办理完成之日(即交割日)起,股权受让方享有标的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5、业绩承诺及补偿
(1)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交割完毕起连续四个会计年度,为2026、2027、2028、2029年度。股权转让方承诺,标的公司2026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2027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500.00万元、2028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2029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四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7,500.00万元。

(2)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股权受让方指定标的公司聘请经双方认可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标的公司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以年度审计报告记载的数据为准。

标的公司四年累计净利润数以按前述方式核算的业绩承诺期四个会计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的合计数为准。

(3)业绩承诺期内,股权受让方向各股权转让方支付对价的时点为对应当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60日或者90日内。以2026年为例,在不触发业绩补偿的情况下,向各股权转让方支付当期对价的时点为2026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60日内;在触发业绩补偿的情况下,向各股权转让方支付当期对价的时点为2026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90日内。

(4)分期业绩补偿
①当期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业绩承诺期各期,若标的公司当年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100%的,则业绩补偿义务方触发当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如触发当期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则当期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当期承诺净利润-当期实际净利润)÷当期承诺净利润×当期业绩补偿义务方约定获得的交易对价。

业绩承诺期各期,如触发当期业绩承诺补偿的,股权受让方以当期应付股权转让价款扣除当期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后的款项向股权转让方支付对价,对价款不低于0元。

②累计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如承诺期内四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80%,则业绩承诺方触发累计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累计业绩承诺补偿金额=(累计承诺净利润-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本次交易业绩补偿义务方合计获得的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若存在上述累计业绩承诺补偿金额,股权转让方应在第四个年度当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90日内将对应金额以现金方式支付至股权受让方的指定账户。

(5)为免疑义,双方确认,除累计计算业绩承诺所涉及的补偿外,若发生本协议上述约定的股权转让方应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形,股权转让方的业绩补偿款将与股权受让方当期应支付给股权转让方的转让价款进行冲抵,冲抵后,如有剩余的股权受让方应付股权转让方的转让价款,股权受让方应在当年年度审计报告出90
具后 日一次性支付至各股权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6)在上述计算中涉及股权转让方时,股权转让方一和股权转让方二在股权转让方内部的权益或责任分担比例按本次交易中股权转让方一和股权转让方二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相对比例计算(即股权转让方一分担63.77%,股权转让方二分担36.23%)。

(7)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方一、股权转让方二相互对对方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诺方以其取得的交易对价税后净额作为补偿上限。

6、超额业绩奖励
如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110%以上(含本数),则股权受让方同意给予股权转让方一超额业绩奖励,超额业绩奖励总额=(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30%。奖励方案、由股权转让方一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股权受让方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审议部门。

7、公司治理
标的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权受让方提名人选进行任职。

设经理一人,由股权受让方提名,经标的公司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股权受让方委派。

其余人员按《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体系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设定和安排。

8、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或责任,给其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股权转让方、标的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且逾期20个工作日仍未办理完毕的,股权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股权转让方应在收到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起20个工作日内退还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转让价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照8%的年化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股权转让方还应按照转让价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股权受让方支付迟延支付违约金。

股权转让方针对或有负债事项未向标的公司偿付的,每迟延一日应向标的公司支付应偿付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声明或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如违约方未能在守约方提出主张后的二十(20)天内纠正其违约行为且令守约方满意的,则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如果任何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明确表示(通过口头、书面或行为)其将不履行本协议下的主要义务,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则守约方有权选择立即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因其他事项被解除后,如届时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股权10
转让价款,股权转让方应在合同解除后 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受让方全额退还股权转让价款。如因股权转让方、标的公司违约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则股权转让方、标的公司还应以股权受让方已付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按年利率8%(按年单利计算)标准向股权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该等违约金应自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算直至标的公司、股权转让方向股权受让方足额退还股权转让价款并足额支付违约金之日为止。股权受让方在足额收到前述股权转让价款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公司及股权转让方签署为恢复股权结构原状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每迟延一日股权受让方应向股权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方已退还股权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9、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自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起生效。

(二)与武岳峰、宁波齐泰、昆山启村、宁波泓一、钧犀高创、大豪科技、宁波集米、华桐恒越、深圳拓邦、海南瀛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上市公司、标的公司、钟小军与武岳峰、宁波齐泰、昆山启村、宁波泓一、钧犀高创、大豪科技、宁波集米、华桐恒越、深圳拓邦、海南瀛安分别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股权受让方: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方:武岳峰、宁波齐泰、昆山启村、宁波泓一、钧犀高创、大豪科技、宁波集米、华桐恒越、深圳拓邦、海南瀛安
标的公司:上海兴感半导体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钟小军
2、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的评估价值为30,100.00万元。基于评估价值,经转受让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具体如下表:
序 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股权 比例(%)股权转让价格 (万元)
1宁波集米上市公司1.81581,000.00
2海南瀛安   
   0.8254500.00
3大豪科技   
   2.7322546.44
4钧犀高创   
   3.70882,000.00
5华桐恒越   
   1.81581,000.00
6昆山启村   
   7.85661,571.32
7宁波泓一   
   4.0000800.00
8宁波齐泰   
   9.35571,871.14
9深圳拓邦   
   1.65071,000.00
10武岳峰   
   20.171710,000.00
3、先决条件
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主要先决条件如下:
(1)该交易取得所有相关的同意和批准;
(2)标的公司已召开股东会经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及股权转让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标的公司原股东已同意进行本次股权转让,并放弃其在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认购权及共同出售权;
(4)各方不存在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

4、支付方式
(1)受让方在收到标的公司提交的满足先决约定全部文件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对应转让价款的50%。

(2)在本次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后,受让方应于交割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转让价款的50%。

5、交割及过渡期安排
标的公司办理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即本协议项下的交割义务。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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