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仪股份(30127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对汉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0,000股,并于2022年8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75,000,000股变更为100,000,000股。 2023年2月2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7,002户,解除限售数量为1,008,3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2023年9月1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26户,解除限售数量为53,996,2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0%。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5,938,3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9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4,061,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4.06%。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户数共3户,股份数量为25,938,37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94%,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9月1日限售期届满,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0,431,2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1日(星期一)。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为3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5,938,37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94%。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0,431,2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3%。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2:股东谢立群现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谢立群先生为股东泰州汉仪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泰州汉之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述3户股东通过签署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 注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股东泰州汉仪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泰州汉之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周红全、马忆原、陈金娣担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合伙人徐静静、张照晨担任公司监事,合伙人张弛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合伙人陈晓力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合伙人练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注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且不存在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注5: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玥 马婧瑶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