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达(301517):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6:55:36 中财网
原标题:陕西华达: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
买陕西电子西京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聚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摩海科技开发中心(有限合伙)、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西安聚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陕西华经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权并同步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
第八条的规定
标的公司专注高可靠电子元器件的研制生产,核心产品涵盖混合
集成电路及电源类产品、射频器件及传感器类产品、电位器类产品及车用电子类产品四大类。标的公司客户体系以航天、航空、船舶、兵备商及特种车辆企业。依托军工级过程管控体系与多年国防配套技术积淀,标的公司深度服务国防现代化建设,重点聚焦航空航天及舰载装备等高端领域。标的公司具备独立完整的自主研发创新体系,市场空间广阔,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要求,符合创业板板块定位。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与上
市公司同属“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行业,
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的不支持在创业板申报发行上市的行业类型。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增加厚膜混合集成电路、模块电
源及电源滤波器、射频及微波元件等高可靠电子元器件产品,进一步拓宽业务品类和产业覆盖,完善上市公司业务版图。上市公司将与标的公司在产品品类、技术研发、客户资源、销售渠道等方面形成积极的协同关系,双方借助彼此积累的研发实力和客户资源,实现业务上的有效整合,可以满足更多的应用场景及客户多元化需求,扩大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同时,本次交易有利于加强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及西京电气内部电子元器件板块的业务资源整合,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
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要求。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34.7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持续
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及《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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