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 |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
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下: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
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对外担保决策制
度,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
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对外担保决策制
度,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
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的,应严格按照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东身份确
认。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本条内容删除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
前述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除现场会
议投票外,还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 | 本条内容删除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
有的总票数。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
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
董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
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交股
东会选举。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股东会通过的
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也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
司秘密、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离职后履行
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
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
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
|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3
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与ESG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条
……
(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1、董事长批准的关联交易为:(1)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万元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达
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者虽
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及公司市值0.1%的关联交易。
2、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1)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但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或虽
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及公司市值1%的关联交易;(2)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公司市值0.1%以上,但在人民币3,000万元
以下或虽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但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及公司市值1%的关联
交易;(3)虽属于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关联交
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董事长与该关联交易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
3、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
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本条已与其他条款合并,此处删除。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10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
|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
|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ESG发展、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五)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
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管理
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
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
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及独立
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
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
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的权利,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
决。
4、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
序为: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
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
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
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五)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
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管理
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
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
润分配方案。
2、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
的权利,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
决。
3、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
序为: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
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
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
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
东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七)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
分配方案,并在年度报告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
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七)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
分配方案,并在年度报告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尽责
并发挥了应有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
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
配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的媒
体上予以披露。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尽责并
发挥了应有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
配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含纸质邮件、电子邮件)
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含纸质邮件、电子邮件)
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但对于
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监事
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公告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
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纸质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
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当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纸质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
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
本条为新增内容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做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下”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编号、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调整以及根据最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及描述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部分修订未予以逐条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部分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上述拟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制度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后同步实施。修订后的部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