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300269):《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3:01:10 中财网

原标题:联建光电:《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2023年12月)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类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 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参考《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制定本章 程。新增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联创健和光电显示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488688116。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联创健和光电显示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488688116。修改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修改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修改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 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修改
第十二条 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发光二极管(LED) 显示屏及其应用产品的销售;发光二极管 (LED)显示屏的租赁、安装和售后服务;国内 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 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管登证字 第2003-738号资格证书办理);从事广告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 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计算 机应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相关服务(不含 限制项目);房屋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发 光二极管(LED)显示屏及其应用产品的生产。第十三条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发光二极管(LED) 显示屏及其应用产品的销售;发光二极管 (LED)显示屏的租赁、安装和售后服务;国内 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 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管登证字 第2003-738号资格证书办理);从事广告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 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计算 机应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相关服务(不含 限制项目);房屋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发 光二极管(LED)显示屏及其应用产品的生产。修改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修改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额,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如下: ……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49,113,825股,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49,113,825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修改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新增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修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修改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票被终止上市 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款规定。新增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修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 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修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修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修改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修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修改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修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新增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修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修改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修改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新增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新增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修改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修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修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及其 他生产经营地所在城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 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或者通过上述其他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 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修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修改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修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修改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修改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修改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修改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修改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修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议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修改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修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为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 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定,不得变更。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 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修改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修改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修改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修改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修改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修改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修改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修改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新增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修改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修改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修改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修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修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及其他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20 年。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及其他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修改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修改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修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修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修改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在征集股东投票权时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在征集股东投票权时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修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 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 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 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其 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关联交易事项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第八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 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 由会议主持人向会议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 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予以监督。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 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有 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修改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 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 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 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 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 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 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修改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一)董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议案;(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 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三)独立董事的提名 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当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 分之三十及以上时,选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 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 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 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 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 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新增
 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 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 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 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 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董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 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修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修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修改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修改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修改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修改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修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修改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 该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在上一届董事任 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就任。新增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修改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日截止 起算。修改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 事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 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设置1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修改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修改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修改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有效。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 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公司时生效。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 解除,在该一年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修改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 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非关联交易事 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 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二)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三)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 下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 赠与、承包、租赁; (四)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 对外投资。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对外投 资、委托经营、承包、租赁事项涉及金额不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及单次赠 与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时,董事会可以 通过制定总经理工作规则等文件,授权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决定。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 保事项,不得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 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 币1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 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 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本人 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公 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1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 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 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 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应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 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 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 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 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 上述条件的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会向股东 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 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对 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 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参照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 告。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 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和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新增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修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在紧急情况下,上述提前通知期限可以 适当缩短,但应当给董事留有必要的准备时 间。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和主持,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在紧急情况下,上述提前通知期限可以适 当缩短,但应当给董事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修改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修改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 件、传真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自接到提 议后3日内发出会议通知。因特殊情况需召开 紧急董事会,可以会议召开当天以邮件、传真 或书面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 件、传真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自接到提 议后3日内发出会议通知。因特殊情况需召开 紧急董事会,可以会议召开当天以邮件、传真 或书面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修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修改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为20年。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为10年。修改
--第三节独立董事新增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新增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新增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新增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新增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新增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新增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新增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新增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新增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新增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专门委员会和提名、薪酬 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新增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新增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修改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修改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 过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经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的,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 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经股东会决议进行分配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修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修改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修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 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 (三)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 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 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原则上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 分之七十、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有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四)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 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 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 润分配。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可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 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利润分配除 外);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 (二)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提交公司股东会 批准; (三)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每连续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修改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本章程所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 元。 (四)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 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 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 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基本原则如 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 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董事会拟定具体利润分配预案时或因公司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 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修改
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 需要调整分红政策时,通过电话、投资者互动 平台、公司网站、邮件、投资者现场接待等多 种渠道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征询公 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且调整现金分红政策时,需作为特 别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对于公司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 未提出现金分红计划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 此发表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情况以及决策程序进行有效监督。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 事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 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 论证和说明调整原因。调整现金分红政策时, 需作为特别决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 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 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 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对于公司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 未提出现金分红计划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 应对此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情况、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等情况进 行有效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 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 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新增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新增
--第一百六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新增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新增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新增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新增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修改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修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6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修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修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专人 送出或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并刊登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专人送 出或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并刊登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修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 件或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或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修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zse.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 ( www.szse.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修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新增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修改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依法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修改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依法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新增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新增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新增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修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 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改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修改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修改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修改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修改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改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修改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修改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 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修改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修改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修改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 规则。修改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
特此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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