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汇顶科技(603160):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8月修订)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制定规划的原则 .......................................... 3 第二章 公司未来的股东回报规划 ...................................... 3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的周期 .......................................... 5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 5 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 6 第六章 附 则 ..................................................... 7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制定规划的原则 第一条 公司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点、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发展所处阶段、经营发展规划、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 第三条 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公司应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章 公司未来的股东回报规划 第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五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四) 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六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公司该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二)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七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第八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的周期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以每3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对于公司当年未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二)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四)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报中说明未分红原因,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第十四条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要详细记录公司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六)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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