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00249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3:04:31 中财网
原标题:雅化集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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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信息的申报及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申报
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任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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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
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
认结果。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
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
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通
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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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
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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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
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
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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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
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
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
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
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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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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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
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
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
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
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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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
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
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
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
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
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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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登记在
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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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
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
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
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制度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公司经合法程序所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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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之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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