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友钴业(603799):华友钴业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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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7日 22:20:1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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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友钴业:
华友钴业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江
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浙江
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解除职位。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调整董事会人数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股东与职工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1
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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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治理制度名称 | 类型 | 是否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3 |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 修订 | 是 |
4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修订 | 是 |
5 | 对外担保制度 | 修订 | 是 |
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制定 | 是 |
8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废止 | 是 |
9 |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0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11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1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替换为“或者”,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2
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12 | 内部控制制度 | 修订 | 否 |
13 |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4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5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6 |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 修订 | 否 |
17 | 内部审计制度 | 修订 | 否 |
18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19 | 子公司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20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2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制定 | 否 |
2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23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上述修订的制度中,1-8项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余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待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生效后同步实施。
修订及新制定的部分治理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
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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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原国家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于
2008年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在浙江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36887396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于
2008年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在浙江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368873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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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
二期梧振东路18号
邮政编码:314500
电话:0573-88589981
传真号码:0573-8858581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
二期梧振东路18号
314500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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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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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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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
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
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
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
(本公司称总裁,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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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并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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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9834.7023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69834.7023万
股,其中A股股东持有159834.7023万股,占
94.11%;境外投资人持有的GDR按照公司确定
的转换比例计算对应的A股基础股票为10000
万股,占5.89%。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69834.7023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69834.7023万股,其中 A股股东持有
159834.7023万股,占94.11%;境外投资人持有
的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对应的A
股基础股票为10000万股,占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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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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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
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
理。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
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 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
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
理。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
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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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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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在证券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
式,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在证券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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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
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
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
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
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
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
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
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 删除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1
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1
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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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1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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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在任何
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
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
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
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所述情
形。 | 第三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在任何时
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述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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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
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
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
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
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
十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
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
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
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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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
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
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
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
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
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
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
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
支出的;并且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下,不
得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
(七)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购买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
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
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
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
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
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
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
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
支出的;并且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下,不
得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
(七)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购买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
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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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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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
免提议。
(三)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依照法律和
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在缴付合理费用后查阅和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
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 | 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
免提议。
(三)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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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
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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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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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四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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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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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180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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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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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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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
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
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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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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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五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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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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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
产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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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
担保权限和审议程序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照有关
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下同)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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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
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股
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
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股
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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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
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
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
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 |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
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
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
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 |
第八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八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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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 第九十九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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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
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
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
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
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 | 总数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聘任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
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情况,并对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作出声明。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
名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
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含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
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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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
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
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
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
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
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
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
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
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
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
董事、监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
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 | 责。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
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四)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
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具
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
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
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总人
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候
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候选人和
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事。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
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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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决定董事、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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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GDR存托机构作为GDR对应的A股
基础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一百零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GDR存托机构作为GDR对应的A股基
础股票的名义持有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
| |
23
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
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
导;
(八)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
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
该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
(九)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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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1名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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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
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一百条的规定提出候选
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6年。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均由股东会选聘,公司
非职工代表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候
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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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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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并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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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
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不少于2年。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
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
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不少于2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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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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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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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
(十一)项必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
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对于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
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使。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成员、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
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使。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本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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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董
事会具有以下交易的审议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不足5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除
本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具有以下交易的审议
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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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10% 100
审计净利润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
除外);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的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
(八)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若交易
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 | 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
除外);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的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
外);
(八)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等制
度明确各类型交易的具体审议权限。前述制度对
交易审议权限另有约定的,适用前述制度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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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 审议标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若交易标
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
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
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
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1年。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
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
建议前4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
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
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未
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
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
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
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
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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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不满足《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在禁入期;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不满足《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或本章
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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