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600075):《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9:16:09 中财网

原标题:新疆天业:《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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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同意设立新 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新兵函[1996]28 号)和《对<关于转报<关于筹建新疆天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申请>的报告>的批复》(兵体改发 [1996]20号)文件批准,由新疆石河子天业塑 化总厂独家发起,并将其下属的新疆石河子塑料 制品总厂和新疆石河子化工厂部分改组,以募集 方式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65000040000013。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同意设立新 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新兵函[1996]28 号)和《对<关于转报<关于筹建新疆天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申请>的报告>的批复》(兵体改发 [1996]20号)文件批准,由新疆石河子天业塑 化总厂独家发起,并将其下属的新疆石河子塑料 制品总厂和新疆石河子化工厂部分改组,以募集 方式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0000228601443P。《章程指引》第二条 公司系依 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 登记机关名称】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号】。
   
   

根据国家财政部《财政部关于新疆天业股份 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 [2002]206号)文件批准,将新疆石河子天业塑 化总厂所持股份划转至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 司,划转完成后,新疆石河子天业塑化总厂予以 注销,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控 股股东。根据国家财政部《财政部关于新疆天业股份 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 [2002]206号)文件批准,将新疆石河子天业塑 化总厂所持股份划转至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 司,划转完成后,新疆石河子天业塑化总厂予以 注销,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 股东。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27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 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2700万股,于一九九 七年六月一十七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 革,至此,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股份。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疆天业股份有限 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TIANYE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石河子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邮政编码:832000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27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 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2700万股,于一九九 七年六月一十七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 革,至此,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股份。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疆天业股份有限 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TIANYE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石河子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邮政编码:832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7,361,781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7,362,663元。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 注册资本变更。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章程指引》第八条 【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章程指引》第九条法定代表人 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新增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章程指引》第十条 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新疆天 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 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 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 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 管理费中列支,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新疆 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 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和政 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 公司管理费中列支,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章程指引》第十一条 本章程 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 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质 量总监。 第十三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公司 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 结构。 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 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宗旨:信誉至上,质量优 先;以技术求进步,以经营为核心;牢固树立开 拓创新和顾客第一的全新观念;诚信、拼搏、竞 争、发展;竭诚为广大用户服务。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质量总监。 第十四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公司 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 结构。 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 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宗旨:信誉至上,质量优 先;以技术求进步,以经营为核心;牢固树立开 拓创新和顾客第一的全新观念;诚信、拼搏、竞 争、发展;竭诚为广大用户服务。《章程指引》第十二条本章程所 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除外)的生 产与销售;硫酸、盐酸、氢氧化钠、次氯酸钠、 石灰、二氯甲烷的批发(无储存设施经营);汽 车运输;番茄酱的生产和销售(限所属分支机构 经营);塑料制品的生产和销售;机电设备(小 轿车及国家专项审批规定的产品除外)、建筑材 料、五金交电、钢材、棉麻产品、轻纺产品、汽 车配件、畜产品、干鲜果品的销售;农业种植、 畜牧养殖、农业水土开发;电石及副产品的生产 和销售(上述经营项目仅限所属分支机构经营); 废旧塑料回收、再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 出口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农副产品的加工(国家有专项 审批的产品除外);保温材料的生产、销售、安 装;机械设备、房屋、车辆租赁;货物装卸、搬 运服务;纸质包装袋、复合包装袋、塑料编织袋、 塑料袋的生产和销售;水泥及水泥制品的生产与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一般项目:化工产 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灰和石膏销售;机 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 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 金属材料销售;棉、麻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 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牲畜销售;食品销售;纸 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 保温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施工专业 作业;牲畜饲养;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装 卸搬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登记 规范表述目录》、《住房租赁条例》(国 务院令812号)第十五条变更公司经 营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章程指引》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 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疆石河子天业 塑化总厂,1997年5月9日以其整体资产出资, 认购的股份数为36,000,000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疆石河子天 业塑化总厂,1997年5月9日其以整体资产出 资,认购的股份数为36,000,000股,公司以募 集方式设立,公司设立时在境内向社会公开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27,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额为1元。《章程指引》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 人为【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 的股份数分别为【股份数量】、出资方 式和出资时间为【具体方式和时间】,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数额】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数额】元。
   
第二十一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1,707,361,78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707,361,781股。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707,362,663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707,362,663股。《章程指引》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 发行的股份数为【股份数额】,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数额】股,其他 类别股【数额】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章程指引》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 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 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 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 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 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章程指引》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 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 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 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 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章程指引》第二十五条公司不 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章程指引》第二十六条 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 实施。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后实施。《章程指引》第二十七条 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章程指引》第二十七条 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章程指引》第二十八条 公司 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章程指引》第二十九条 公司 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章程指引》第三十条 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章程指引》第三十一条 公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章程指引》第三十二条公司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章程指引》第三十四条 公司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章程指引》第三十五条 股东 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章程指引》第三十六条 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章程指引》第三十七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章程指引》第三十八条 审计 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行。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章程指引》第四十条 公司股 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若公司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时, 公司有权冻结其所持股份直至该股东完全归还 所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如公司股东拒绝归还 所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公司有权依法处置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删除与《章程指引》一致。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章程指引》第四十一条 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章程指引》第四十二条 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 《章程指引》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章程指引》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章程指引》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章程指引》第四十六条 公司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与个人代为行使。(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注释:1.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2.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同意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章程指引》第四十七条 公司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 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 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 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 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 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 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上市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 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五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章程指引》第四十九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修订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新疆石河子市,具体地点以公司股东大会通 知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通讯 方式、或征集投票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及 其表决结果由网络公司确认;股东以邮寄、传真 等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以会议通知载 明的会议登记截止时间、参会登记资料由公司确 认;股东通过征集投票权参加股东大会的,其身 份由征集人和聘请的律师共同确认。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新疆石河子市,具体地点以公司股东会通知为 准。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通讯方 式、或征集投票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会的身份及其 表决结果由网络公司确认;股东以邮寄、传真等 通讯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身份以会议通知载明的 会议登记截止时间、参会登记资料由公司确认; 股东通过征集投票权参加股东会的,其身份由征 集人和聘请的律师共同确认。《章程指引》第五十条 本公司 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具体地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 注释: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 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召开股东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其他明确地 点。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章程指引》第五十一条 本公 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章程指引》第五十二条 董事 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章程指引》第五十三条 审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章程指引》第五十四条 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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