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ETF联接 : 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原标题:红利ETF联接 : 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24年5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814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本基金。自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主要包括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的类别,终止A类基金份额上市,修改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等,更名为“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4年7月10日起,《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指数。 1、样本空间 中证全指指数样本空间中满足以下条件的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 (1)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在前80%; (2)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在前80%; (3)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且过去三年股利支付率的均值和过去一年股利支付率均大于0且小于1。 2、选样方法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三年平均现金股息率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靠前的100只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中证红利指数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样本采用股息率加权,且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总市值在100亿元以下的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0.5%。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等;(2)联接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的风险、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险等;(3)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包括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股票期权投资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风险、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等;(4)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将面临投资前述特定品种的特殊风险。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所跟踪的目标ETF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红利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10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5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27 第七部分 基金的续存......................................................................................................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8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37 第一部分 绪言 《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由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由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红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8、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目标ETF指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9、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7、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存续期:指《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15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系统工作,2014年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副处长,中泰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张钊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先后任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专员,iGlobal Consultancy Pte. Ltd.(新加坡)高级顾问、总裁助理,深圳富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投资者关系部经理,深圳富坤康健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山东海洋明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裁,山东蓝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济南)副总经理,山东高速北银(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等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等职,现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李滨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先后任英国三和集团量化分析师、劳埃德银行集团量化分析师、Zan Partners 对冲基金量化分析师、巴克莱资本信用风险分析师、德意志银行信用风险分析师、瑞士信贷市场风险分析师、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及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 监事尹超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2007年7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2013年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限公司。2015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助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学士本科,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拓展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莫海波先生,致公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 2015年3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2022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坤先生,法国南特国立高等矿业学校自动化与工业信息技术专业硕士,2015年6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历任量化投资部研究员。曾任Fractabole量化IT工程师等职。 基金经理在管和曾经管理过的基金如下: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员:莫海波、乔亮、任峥、徐朝贞、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首席量化投资官、基金经理。 任峥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委员:苏谋东、郅元、周潜玮、石东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基金经理。 石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从而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彻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公司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与方法,构建规范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门,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亦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保持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建立多重内控防线,充分防范各种风险。 (5)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公司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控制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确保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价值。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稳健运行,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业务和操作流程。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程序。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和更新,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一线岗位和部门作为第一道内控防线,不断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系统化、信息化手段,通过双人复核、岗位之间互相监督等措施,识别、评估和控制各自业务领域的风险。 (2)合规风控部门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通过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手段对各一线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3)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作为第三道内控防线,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反馈。 (4)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如果认为公司运营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可以进行独立的现场检查,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4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405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2024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优秀ETF托管人”、《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等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15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3、 场内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苑泽田 电话:(010)50938697 传真:(010)5093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5层、16层 负责人:陈峰 经办律师:华涛、夏火仙 电话:(021)3872 2416 联系人:华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88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1年2月14日至2011年3月11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1年3月17日生效。 自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主要包括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的类别,终止A类基金份额上市,修改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等,更名为“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4年7月10日起,《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续存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场内方式的申购赎回,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非直销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已于2011年6月15日开放。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