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00262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5-059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4)。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3日14:3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77号成都中国太平金融大厦37楼 4、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晓晴女士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40名,其所持股份总数为159,969,9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293%。其中:(1)参加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2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44%;(2)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8,043,9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749%。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3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16,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92%。 3、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何俊辉、叶婷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547,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2%;反对2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9%;弃权1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9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382%;反对2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64%;弃权1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因此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690,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707%;反对2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8%;弃权37,988,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903,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99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209%;反对2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29%;弃权12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6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因此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638,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385%;反对2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7%;弃权38,045,4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936,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8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9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899%;反对2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60%;弃权1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因此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683,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666%;反对2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0%;弃权37,995,1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906,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9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478%;反对2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95%;弃权1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27%。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4、《关于修订〈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649,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451%;反对2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3%;弃权38,022,5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936,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6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9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285%;反对2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50%;弃权16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65%。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5、《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及考评奖惩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1,586,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057%;反对3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6%;弃权37,995,5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908,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8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217%;反对3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91%;弃权1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92%。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653,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474%;反对2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2%;弃权38,031,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938,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9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816%;反对2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71%;弃权17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13%。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657,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501%;反对29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0%;弃权38,018,4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937,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6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9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554%;反对29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78%;弃权15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68%。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613,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228%;反对3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3%;弃权38,040,6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938,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9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513%;反对3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33%;弃权18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54%。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499,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1%;反对3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7%;弃权1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9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479%;反对3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47%;弃权1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5%。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4.01选举林晓晴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7,585,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2,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33%。 经选举,林晓晴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选举陈俊超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7,584,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0,8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74%。 经选举,陈俊超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选举程茗浪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7,581,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28,4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83%。 经选举,程茗浪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4选举熊鹰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7,582,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29,1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61%。 经选举,熊鹰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5选举欧云川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7,720,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66,9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087%。 经选举,欧云川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5.01选举董大勇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7,587,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3,9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63%。 经选举,董大勇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选举申宇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7,667,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14,0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199%。 经选举,申宇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3选举应千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7,582,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29,1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74%。 经选举,应千伟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何俊辉、叶婷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