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002249):大洋电机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洋电机”)的委托,担任大洋电机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大洋电机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对大洋电机实施该等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 本所仅就大洋电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安排发表法律意见,无资格对该等事项大洋电机已向本所说明,其已提供给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未持有大洋电机的股票,与大洋电机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大洋电机因实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同意大洋电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16日,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除2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8月20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除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参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资格的2人以外)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4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61元/份调整为4.55元/份。 5、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6、2024年11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日完成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计向972名激励对象授予2,209.4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4.55元/份。 7、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55元/份调整为4.42元/份。 8、2025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42元/份调整为4.32元/份。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1、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每个行权期的比例分别为30%、30%、40%。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4年11月1日,截至2025年10月31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为2025年11月1日—2026年10月31日,行权比例为30%。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2、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对应的条件成就情况具体如下: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内,共有4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48名激励对象已不再具备享受激励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836,100份将由公司予以注销,激励对象数量相应由972名调整为924名。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共有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当期可行权份额的比例为80%,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当期可行权份额的比例为0%,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第一个行权期获授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42,912份将予以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879,012份,激励对象数量相应由972名调整为924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094,600份调整为21,215,588份。 (三)关于上述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2025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3日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大洋电机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均系按照《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进行,且均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三、其他事项 大洋电机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登记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大洋电机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均系按照《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进行,且均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二)大洋电机对前述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赵 洋 律 师: 邓 晴 付婉晔 2025年11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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