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阿股份(002277):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0:08:15 中财网
原标题:友阿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风险投资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上述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上述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

上述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投资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2 1000 5000
、投资金额在 万元以上但低于 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3、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以上”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七条公司明确由专门的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裁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裁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公告;
2、对外投资公告(其中应说明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查情况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应按照以下时点持续披露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1、被投资企业进入IPO上市辅导期;
2、被投资企业IPO上市辅导期结束并通过验收;
3、被投资企业的IPO招股说明书预披露;
4、被投资企业的IPO发审会审议结果;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该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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