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阿股份(00227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1 ——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等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程序和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休、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或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具体离职程序和办法按其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相关约定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等,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或解聘其董事职务,并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可解除或解聘其高级管理职务,并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除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补偿。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处理。 第三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义务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按照公司规定完成全部移交手续并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公司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协助完成工作过渡,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应继续履行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可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责追偿。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时存在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应依规接受离任审计,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应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上述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述最新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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