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600382):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须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若相关内幕信息涉及到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时,应当要求相关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经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并经董事长批准后,按照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戚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