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特步国际(01368):调整可换股债券的换股价
香 港 交 易 及 結算 所 有 限 公 司 以 及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的 內 容概 不 負 責 , 對 其 準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確表 示 , 概 不 對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等 內 容 而 引致 的 任 何 損 失承 擔 任 何 責 任。 Xtep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特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368) 調整 可 換 股債券 的 換 股價 根 據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及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股 債 券( 統 稱「 可 換 股債券」)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並 因 本 公 司 宣 派 及 派 付 二 零二 五 年 中 期 股 息 , ( i )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價 將 由 8 . 1 9 7 2 港 元 調 整至 7 . 9 3 8 5 港 元 ; ( i i )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價 將 由 5 . 4 0 2 8 港 元 調 整至5 . 2 3 2 3 港 元 ; 及 ( i i i )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價 將 由 6 . 2 1 港 元 調 整至 6 . 0 1 港 元。 有關 調 整 已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生 效。 除 上 述 調 整 外 ,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所有 其 他 條 款 及 條 件 將 維 持 不變。 調整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債券 換 股價 茲 提 述 ( i ) 特 步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五 日的 公 佈 , 內 容 有關 本 公 司 根 據 二 零 二 一 年 一 般 授 權( 定 義見 下 文 )發行 本金總 額 為 5 0 0 , 0 0 0 , 0 0 0 港 元 的 可 換 股 債 券(「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債券」()「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債券 公佈」), 而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已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九 月 九日 發行 ; ( i i )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的 公 佈 , 內 容 有關 調 整 可換 股 債 券 的 換 股 價(「價格調整 公佈」); 及 ( i i i )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五 年 八 月十 八 日 的 中 期 業 績 公 佈 , 內 容 有關 本 公 司 截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個 月 的 財 務 業 績(「 二 零 二 五 年 中 期業 績 公佈」)。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 以 下各 段 所 用 詞 彙 與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公 佈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誠 如 二 零 二 五 年 中 期 業 績 公 佈 所 宣 佈 , 董 事 會 須 就 截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止 六 個 月 向 股 東 派 付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股 份 1 8 . 0 港 仙(「 二 零 二 五 年 中 期 股息」)。 根 據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每 股換 股 股 份(「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債券 換 股 股 份」)換 股 價(「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債券 換 股價」)可 就( 其 中 包 括 )本 公 司 派 付 或 作 出 的 股 息 作 出 調 整。 因 此 ,派 付 二 零 二 五 年 中 期 股 息 將 導致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價 調 整。 根 據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價 應 按 緊 接 派 付 股息 前 有 效 的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價 乘 以 以 下 分 數 進行 調 整 :A – B A 其 中 : A 為 一 股 股 份 於 股 息 公 佈 日 期 前 最 後 交 易 日 的 現行 市 價( 定 義見 二 零 二 一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及 B 為 一 股 股 份 應 佔 現金 分 派 部 分 於 該 公 佈 日 期 的 公 平 市 值而 有關 調 整 將 於 股 息 派 付 當 日 生 效。 本 公 司 已 向 投 資 者 發 出 通 知 , 由 於 本 公 司 派 付 二 零 二 五 年 中 期 股 息 , 二 零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價 將 由 價 格 調 整 公 佈 所 載 的 每 股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債 券 換 股 股 份 8 . 1 9 7 2 港 元 調 整至 7 . 9 3 8 5 港 元(「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債券經調整換 股價」), 有關 調 整 已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生 效。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未 償 還 本金 總 額 為 5 3 7 , 2 4 0 , 8 9 4 港 元( 包 括 截至 本 公 佈 日 期 按 年 利 率 1 . 8 % 累 計 的 季 度 應 計 利 息 , 並 須 以 實 物支 付 作 為 額 外 本金 額 )。 根 據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經 調 整 換 股 價 , ( i ) 本 公司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獲 悉 數 轉 換 後 將 予 發行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換 股 股 份 數 目( 按 截至 本 公 佈 日 期 的 未 償 還 本金 額 計算 )將 為 6 7 , 6 7 5 , 3 6 6 股 股 份 ; 及 ( i i )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獲 悉 數 轉 換 後 將 予 發行 二 零 二 一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股 份 最 高 數 目( 包 括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到 期 日 按 年利 率 1 . 8 % 計算 的 最 高 季 度 應 計 利 息 )將 由 可 換 股 債 券 價 格 調 整 公 佈 所 述 的6 7 , 9 3 6 , 4 8 2 股 股 份 增 加至 7 0 , 1 5 0 , 3 9 8 股 股 份。 額 外 2 , 2 1 3 , 9 1 6 股 股 份(「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債券 額外 股 份」)將 依 股 東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五 月 七 日 授 予 董 事 的 一 般授 權(「 二 零 二 一 年 一 般 授 權」)配 發 及 發行。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 預 期 二 零 二 一年 一 般 授 權 限 額足 以 涵 蓋 發行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額 外 股 份。 本 公 司 將向 聯 交 所 申 請 批 准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額 外 股 份 於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公 司(「 聯 交 所」)上 市 及 買 賣。 除 調 整 二 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價 外 , 二零 二 一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所 有 其 他 條 款 及 條 件 維 持 不變。 調整 二 零 二四 年 可 換 股債券 換 股價 茲 提 述 ( i )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四 年 五 月 九 日 的 公 佈 , 內 容 有關( 其 中 包 括 )本 公 司 根 據 二 零 二 四 年 一 般 授 權( 定 義見 下 文 )發行 本金 總 額 為 5 0 0 , 0 0 0 , 0 0 0 港 元 的 可 換 股 債 券(「 二 零 二四 年 可 換 股債券」()「 二 零 二四 年 可 換 股債券 公佈」), 而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已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發行 ; ( i i ) 價 格調 整 公 佈 ; 及 ( i i i ) 二 零 二 五 年 中 期 業 績 公 佈。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 以 下 各 段 所 用 詞 彙 與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公 佈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根 據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每 股換 股 股 份(「 二 零 二四 年 可 換 股債券 換 股 股 份」)換 股 價(「 二 零 二四 年 可 換 股債券 換 股價」)可 就( 其 中 包 括 )本 公 司 派 付 或 作 出 的 股 息 作 出 調 整。 因 此 ,派 付 二 零 二 五 年 中 期 股 息 將 導致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價 調 整。 根 據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價 應 按緊 接 派 付 股 息 前 有 效 的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價 乘 以 以 下 分 數 進行 調整 : A – B A 其 中 : A 為 一 股 股 份 於 股 息 公 佈 日 期 前 最 後 交 易 日 的 現行 市 價( 定 義見 二 零 二 四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及 B 為 一 股 股 份 應 佔 現金 分 派 部 分 於 該 公 佈 日 期 的 公 平 市 值而 有關 調 整 將 於 股 息 派 付 當 日 生 效。 本 公 司 已 向 投 資 者 發 出 通 知 , 由 於 本 公 司 派 付 二 零 二 五 年 中 期 股 息 , 二 零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價 將 由 價 格 調 整 公 佈 所 載 的 每 股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債 券 換 股 股 份 5 . 4 0 2 8 港 元 調 整至 5 . 2 3 2 3 港 元(「 二 零 二四 年 可 換 股債券經調整換 股價」), 有關 調 整 已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生 效。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未 償 還 本金 總 額 為 5 1 3 , 2 4 0 , 1 7 8 港 元( 包 括 截至 本 公 佈 日 期 按 年 利 率 3 . 5 % 累 計 的 季 度 應 計 利 息 , 並 須 以 實 物支 付 作 為 額 外 本金 額 )。 根 據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經 調 整 換 股 價 , ( i ) 本 公司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獲 悉 數 轉 換 後 將 予 發行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換 股 股 份 數 目( 按 截至 本 公 佈 日 期 的 未 償 還 本金 額 計算 )將 為 9 8 , 0 9 0 , 7 3 9 股 股 份 ; 及 ( i i )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獲 悉 數 轉 換 後 將 予 發行 二 零 二 四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股 份 最 高 數 目( 包 括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到 期 日 按 年利 率 3 . 5 % 計算 的 最 高 季 度 應 計 利 息 )將 由 價 格 調 整 公 佈 所 述 的 1 1 4 , 0 6 6 , 0 1 2 股 股 份 增 加至 1 1 7 , 7 8 2 , 9 7 3 股 股 份。 額 外 3 , 7 1 6 , 9 6 1 股 股 份(「 二 零 二四 年 可 換 股債 二四 年 一 般 授 權」)配 發 及 發行。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 預 期 二 零 二 四 年 一 般 授 權限 額足 以 涵 蓋 發行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額 外 股 份。 本 公 司 將 向 聯 交 所 申請 批 准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額 外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及 買 賣。 除 調 整 二 零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價 外 , 二 零 二 四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所 有 其 他 條 款 及 條件 維 持 不變。 調整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債券 換 股價 茲 提 述 ( i )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五 年 二 月 十 日 的 公 佈 , 內 容 有關( 其 中 包 括 )本 公 司 根 據 二 零 二 四 年 一 般 授 權 發行 本金 總 額 為 5 0 0 , 0 0 0 , 0 0 0 港 元 的 可 換 股 債 券(「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債券」()「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債券 公佈」), 而 二 零二 五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已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發行 ; ( i i ) 價 格 調 整 公 佈 ;及 ( i i i ) 二 零 二 五 年 中 期 業 績 公 佈。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 以 下 各 段 所 用 詞 彙 與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公 佈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根 據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每 股換 股 股 份(「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債券 換 股 股 份」)換 股 價(「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債券 換 股價」)可 就( 其 中 包 括 )本 公 司 派 付 或 作 出 的 分 派 作 出 調 整。 因 此 ,派 付 二 零 二 五 年 中 期 股 息 將 導致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價 調 整。 根 據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價 應 按緊 接 派 付 股 息 前 有 效 的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價 乘 以 以 下 分 數 進行 調整 : A – B A 其 中 : A 為 一 股 股 份 於 分 派 公 佈 日 期 的 現行 市 價( 定 義見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 債 券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及 B 為 一 股 股 份 應 佔 以 港 元 計 值 分 派 部 分 於 該 公 佈 日 期 的 公 平 市 值而 有關 調 整 將 於 分 派 實 際 作 出 當 日 生 效。 本 公 司 已 向 債 券 持 有 人、 受 託 人 及 代 理 發 出 通 知 , 由 於 本 公 司 派 付 二 零 二五 年 中 期 股 息 ,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價 將 由 價 格 調 整 公 佈 所 載 的 每股 股 份 6 . 2 1 港 元 調 整至 6 . 0 1 港 元(「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債券經調整 換 股價」),有關 調 整 已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生 效。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未 償 還 本金 總 額 為 5 0 0 , 0 0 0 , 0 0 0 港 元。 根 據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經 調 整 換 股 價 ,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股 債 券 獲 悉 數 轉 換 後 將 予 發行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換 股 股 份 數 目 , 將 由價 格 調 整 公 佈 所 述 的 8 0 , 5 1 5 , 2 9 7 股 股 份 增 加至 8 3 , 1 9 4 , 6 7 5 股 股 份。 額 外 2 , 6 7 9 , 3 7 8 股 股 份(「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債券 額外 股 份」)將 依 二 零 二 四 年 一 般授 權配 發 及 發行。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 預 期 二 零 二 四 年 一 般 授 權 限 額足 以 涵 蓋發行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額 外 股 份。 本 公 司 將 向 聯 交 所 申 請 批 准 二 零 二五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額 外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及 買 賣。 除 調 整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債 券 換 股 價 外 , 二 零 二 五 年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所 有 其 他 條 款 及 條 件 維 持 不變。 承 董 事 會 命 特 步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丁水波 香 港 ,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於 本 公 佈 刊 發 日 期 , 本 公 司 執行 董 事 為 丁水波 先 生、 丁 美 清 女 士、 丁 明 忠先 生 及 楊鷺 彬 先 生 ;非 執行 董 事 為 陳 偉 成 先 生 ; 及 獨 立非 執行 董 事 為鮑 明曉 博 士、 胡 家 慈 博 士 及 陳 綺 華 博 士。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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