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股份(600416):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3:00:55 中财网
原标题:湘电股份: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为规范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证券相关法规及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应确保内幕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知情人的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1.3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1.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
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1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并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2.2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定,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15)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16)公司发生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
(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0
(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3
(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4)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5)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3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
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7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8)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以及参与重大
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有关人员;
(9)前述规定的所涉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10)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2.4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
小知情人员范围,以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3.1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交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3.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职务,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地点,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3.3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汇总、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4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3.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3.6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3.7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防
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3.8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登记后该表由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3.9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
权激励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连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3.10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相关责任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3.11公司在涉及并购重组、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事项及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或股价异动等情况发生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公司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
4.1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
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
负责人同意。

(3)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
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4)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
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5)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
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6)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4.2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1)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
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2
()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
主体负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3)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
转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4)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管理。

4.3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4.4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报送信息时提供的内容。

4.5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流转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
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应与报送单位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附件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保密制度及处罚规定
5.1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止
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四),以尽到告知义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注释:《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应当经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

5.2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处以降薪(或罚款),或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5.3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5.4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5.5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5.7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其追偿。

5.8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6.1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证券相关法规及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证券相
关法规及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6.3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1.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保密协议
4.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附件1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 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工作单位 和职务与本公 司关系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息 内容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2
附件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事项会议的名称:
二、重大事项会议的时间:
三、重大事项会议的地点:
四、重大事项筹划/决策方式:
五、与会人员名单:
六、会议内容:
人员签名:
3
附件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签署:
甲方(信息披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信息接收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甲乙双方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合作,甲方(信息披露方)需向乙方(信息接收方)提供或披露相关保密信息,为有效地保护国家秘密及甲方的商业秘密等,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密信息的定义
1.1本协议中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获悉的,由甲方信息披露方(以下简“ ” “
称披露方)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提供或披露给乙方信息接收方(以下简称接收方”)的,存在于纸质、电子或磁性信息记录设备、系统或其他形式载体之中的下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1.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

1.1.2
商业信息:包括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等。

1.1.3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告、财务数据、财务资料等。

1.1.4项目合作信息: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商谈情况、实施情况、会议纪要、备忘录、协议等。

1.1.5 “ ”“ ” “ ” “ ”

披露方明确标记为机密 保密、内部、不公开等或以书面形式告知接收方属保密性质的资料或信息。

1.2本协议中所称“接收方”是指从披露方接收保密信息的当事人;所称“披露方”是指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的当事人。

第二条接收方的保密义务
2.1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即不得复印、拍照、复制等方式向他人提供),且不得以上述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2.2接收方应将所接收的保密信息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该等保密信息的机密性。除用于项目的评估、磋商及签订、履行项目协议之用途外,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所接收的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2.3接收方应把保密信息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为履行与披露方的合作目的而需接触保密资料的负责代表的范围内(并且将相关人员名单资料报送给披露方),接收方应当与上述人员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无论接收方相关涉密人员是在职或离职,有意或无意泄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给第三方,都视为接收方违约。

2.4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赠与、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转让任何保密信息。

2.5即使披露方未在保密信息上注明“机密”等字样标志或未书面告知保密性质,接收方根据披露方的披露行为应当合理知会或了解披露方披露的是保密信息的,接收方也应将披露方披露的信息作为保密信息处理。

2.6本协议项下的接收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应当包括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因本项目所披露的全部保密信息。

第三条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经是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第四条权利保证条款
披露方保证,其向接收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为披露方合法所有或已获得相应授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第五条强制披露条款
若应国家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的要求披露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应立即书面通知披露方。接收方在按程序向国家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披露的同时,应向该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申请对披露的保密信息给予保密待遇,并应尽一切努力保护保密信息的机密性。

第六条否认许可条款
除非披露方明确书面授权,否则因本协议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接收方的转让或授予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

第七条返还信息
7.1项目未能达成合作、项目结束/完成或应披露方书面要求,接收方应在收到披露方通知之日起,当日应当立即归还全部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和文件,三个工作日内必须从电子或磁性信息记录存储设备、系统或载体中以不可恢复的方式删除所有保密信息。

7.2接收方根据上述规定对保密信息进行处理后,仍具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保密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期限为下列第()种: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或完成后 年。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若因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或其有侵权行为造成披露方的经济损失,披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面解除与接收方所有的合作项目,并且可以选择要求接收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9.2若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应当向披露方支付违约金 元。

9.3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因此给披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机会成本等),即接收方应当向披露方赔偿全部利润的双倍额。全部利润是指:因侵权或违约(披露方所失去)/(接收方所获得)的单位利润与销售量的乘积。

9.4披露方应承担因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1.1披露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的权利,不代表披露方放弃该权利。

11.2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请求或其他往来讯息应使用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各自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披露方确认的通讯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接收方确认的通讯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11.3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转让或授权第三方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
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或义务。

11.4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行政印鉴或合同专用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甲乙双方各自承诺声明签署的以上协议,已经得到合法的授权,否则任何一方都有追诉对方的权利。

11.6本合同全部条文由双方共同协商拟就且均经双方确认,非格式文本。同时,双方对合同所有条款已尽互相说明、提示义务,并已完全知晓双方根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因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

(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湘潭市岳塘区
4
附件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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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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