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002340):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5-11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2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鉴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H 已向香港联交所递交境外上市股份( 股)发行上市申请并刊发申请资料,且已聘请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因此,为保持公司审计机构的一致性,公司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拟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异议,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年(工商登记:2011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截至2024年末,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合伙人239名,注册会计师1,35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业务收入(经审计)2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1.03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82亿元。 2024年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297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涉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审计收费3.86亿元,本公司同行23 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00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4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877.29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 、诚信记录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11次和纪律处分1次。6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7人次、监督管理措施19次、自律监管措施10次和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萍,199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3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欧阳乐,202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签署新三板公司审计报告0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志永,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签署新三板公司审计报告0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 2、诚信记录 前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市场行情、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具体审计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由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为公司提供年审审计服务年限2年,2024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递交境外上市股份(H股)发行上市申请并刊发申请资料,且已聘请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因此,为保持公司审计机构的一致性,公司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2025年度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后续沟通及配合工作。 公司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团队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应尽职责,并提供良好的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根据监管要求及本公司制度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工作,经过审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查,重点关注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特别是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能力,保障、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聘任事务所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同意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2、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3、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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