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环境(688679):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维护股份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发生的本规则所述投资、对外担保、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首先根据下属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的规定,由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再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由股份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三条股东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负责对股份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经理应于每年一月份拟定股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核批准。董事会应当向股份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股份公司运用资产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以下统称“交易”)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长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六条股份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的,由董事会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股份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股份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股份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的,由股东会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股份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股份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签署日常经营范围内的重大经营合同权限: 购买原辅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范围的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但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金额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九条股份公司流动资金和非流动资金贷款,由总经理根据生产经营和固定资产投资的需要,拟定贷款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一)股份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由总经理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实施,但在签署单项流动资金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股份公司非流动资金贷款,单项金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连续12个月累计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由董事会决定;单项金额超过上期经审计净资产30%,连续12个月累计额超过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会决定。 第十条股份公司涉及对外担保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股份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股份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股份公司有关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参加股份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决策人应当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股份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决策人对股份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参与人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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