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柯(603566):普莱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0:17:12 中财网
原标题:普莱柯:普莱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与评鉴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过半数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人选需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愿,不能将不愿意接受提名的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管期限十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