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设股份(603458):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0:17:04 中财网
原标题:勘设股份: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贵州省交通
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上述人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
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节 股票交易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
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
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
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其特殊关系人”)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
股票时,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殊关系人在
买卖本公司股票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特殊
关系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节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
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
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公司
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或更新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
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
户的,应当如实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合并为一
个账户。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
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向
公司、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
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
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殊关系人
违反本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应在知悉后及时通
知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并可以按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
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职工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
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
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
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
文件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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