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设股份(603458):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0:17:04 中财网
原标题:勘设股份: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
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
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
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
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
服务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等事务负配
合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
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
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
内幕信息的,应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保守相
关秘密。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外部信息报送要求,原则上应
予以拒绝。

第二节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所知悉,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
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节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条公司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
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工作单位、知悉的
内幕信息、知悉的方式、知悉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备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
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同
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
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
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当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在向交易所报
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前述“高比例送转方案”是指:每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5股以上(含5股);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
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在内幕信息公
开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
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
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
确性;填写不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
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领
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4、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
公司统一登记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
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根据事项进程分阶段及时向公司报
送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但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负责汇总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节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公司在必要时可以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方式将其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人
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
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相
应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自查,
核实并依据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
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
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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