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设股份(603458):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0:17:03 中财网
原标题:勘设股份: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和《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
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
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
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
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
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
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
直接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
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
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六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
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
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
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
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
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
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
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
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
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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