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设股份(603458):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和《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 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 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 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 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 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 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 直接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 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 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六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 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 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 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 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 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 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 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 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 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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