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电器(00295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9:13:53 中财网
原标题:小熊电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中国·佛山
二〇二五年十月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个人信息:(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不得转让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入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1,000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行为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定期报告披露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发布的法规、指导意见或备忘录等相抵触时,以上述法规、指导意见或备忘录等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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