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股份(000850):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沟通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八条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九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组织及协调工作。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负责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四条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公司原则上应由董事会秘书对口接待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如有需要由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应事先知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及协调相关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预先沟通,待公司同意后,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对来访人员进行预约登记,原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投资者公司一般不予以接待。 第十八条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接待前请来访对象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接待来访登记记录表并形成记录,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及时报备。 第二十二条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三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承诺书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媒体网站、微信、短信或者基于互联网的交流平台刊发或转载你公司未公开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当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诺人/承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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