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波导(600130):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核销处理的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使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与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划分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等。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 资产减值是指前述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和估计 第四条 金融工具减值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租赁应收款、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五条 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一)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
(三)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的认定标准 对信用风险与组合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公司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第六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第七条 部分长期资产减值 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资产的日常跟踪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收款项的日常经营管理应按照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确保公司在债权人信用管理、合同管理、往来款的定期对账和跟踪催收等方面的规范管理,防范损失风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充分考虑下列问题: (一)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销售信用等管理制度。 (二)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对财务状况良好、信誉高的客户在采取必要的债权保证措施后方可签订分期销售合同,对资信状况不好的客户不准采取赊销方式。 (三)在赊销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内详细规定收款条件,除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外,发生的坏账损失根据金额的大小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 (四)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经法院裁决,以债务重组的方式收回部分款项。 (五)委托理财的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按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存货的日常经营管理应按照相关的内控制度的要求,确保公司在存货购入、登记、领用、库存与盘点等各方面的规范管理和财产安全,防范损失风险。 第十条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资产应按照相关的内控制度的要求,确保公司在投资决策、建设管理、所投资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规范管理,促使实现公司预期的经营目标,防范损失的风险。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应调查了解公司减值范围内资产的情况及市场行情,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预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并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说明资产的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的第三方的鉴证报告、评估报告等),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管理部提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报告。财务管理部对可能被业务部门忽略或尚未充分关注的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核实,真实反映资产状况。 (二)财务管理部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后,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报批,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政策一经确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改。若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动而确需更改的,需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 除划分为具有相同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计提减值准备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 (二)会计年度累计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会计年度累计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核销及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具体包括:(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以及数额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以上的较大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第十六条 资产损失核销的处理程序 公司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通过各种追讨措施仍未收回的资产,应进行核销。公司发生资产损失,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该项资产管理部门经过取证,提交资产损失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损失资产名称(如数量多应按类别说明); 2、资产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损失资产涉及数额(账面金额或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净额、预计残值(或已回收残值); 4、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5、相应的书面证据; 6、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7、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二)公司审计、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司财务管理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四)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公司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 (五)财务负责人经过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进行审批核销资产损失。 第十七条 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 (一)会计年度累计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会计年度累计核销金额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金额的,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损失确认,须履行以下程序:(一)子公司管理层审核; (二)设立董事会的子公司,报经子公司董事会核准同意; (三)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核准确认; (四)当核销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标准时,按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六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计提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会计年度累计金额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会计政策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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