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珠(600568):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8:11:25 中财网
原标题:ST中珠: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的决策,协助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处理涉及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事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等接待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核心财务数据;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若公司存在上市交易公司债券);(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1),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及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前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应区分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三)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核实无误后,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由董事会秘书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在涉及并购重组、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事项及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或股价异动等情况发生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变动情况,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等有关数据或其他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若市场开始流传相关信息或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同时向湖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 3月)》同时废止。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1: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首次信息披 露日期               
完整交易进 程备忘录               
知情人类型自然人 姓名/法 人名称/ 政府部 门名称知情人 身份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 岗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知情人 联系电 话知情日期亲属关 系名称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知悉内 幕信息 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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