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晨鸣(00048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9:41:52 中财网
原标题:ST晨鸣: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8日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无法回避,可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六)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八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九条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的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关联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与控制
第十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同时未达到本条第三款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同时未达到本条第三款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1、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回避表决措施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做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6、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审议程序
1、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中必需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办公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2、关联交易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十三条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审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先认可,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年报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公司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公司或者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九)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适用交易的相关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二)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条各款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条各款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条各款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九条除《上市规则》另有约定外,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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