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富龙(603406):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增加投资金额
 证券代码:603406 证券简称:天富龙 公告编号:2025-011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及增加投资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新增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增加投资金额。 ?本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新增公司分公司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全资子公司扬州天富龙科技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龙科技”)作为实施主体,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对其以借款或增资形式实施该项目,并同意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同时拟购置土地新增实施地点。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增加投资金额事项已 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3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1.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60元,募集资金总额944,236,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8,321,588.68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855,914,411.32元,其中超募资金为65,914,411.32元。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97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增加投资金额的情况 (一)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情况公司本次拟增加“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计划购买土地实施项目,后续将通过向子公司及分公司实施主体提供无息借款或增资的方式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的进度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推进,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相关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到期后续借或提前还款。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事项具体工作及后续等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1、扬州天富龙科技纤维有限公司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分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增加投资金额的原因 为了提升公司研发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公司成立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并新购土地用于公司集中研发,同时新增再生纤维生产、研发经验丰富的扬州天富龙科技纤维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之一。 六、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增加投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本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增加投资金额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经营发展、未来战略规划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项目实施风险及控制措施 公司购买土地尚需取得当地政府部门审核或审批程序。此外,本次购买土地后,还需根据当地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等规定,获得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等其他审批,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加强对项目进度跟踪,严格做好过程监督管理,保障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八、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增加投资金额的议案》。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增加投资金额的事项是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自身发展战略,经慎重研究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增加投资金额的议案》。 本议案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增加投资金额及借款或增资形式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审核事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增加投资金额等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