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002218):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应该回避。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组织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及经济性进行审查与评价,以协助组织管理层优化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水平、节约资源,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增加组织价值; (七)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 (八)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系统及其相关的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流程开展综合检查、评价; (九)每个季度须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十)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十一)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公司(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单位(部门)不得拒绝。被审单位(部门)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部应该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三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单位(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经权利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单位(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单位(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单位(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审计及风险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性审计。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管理审计包括价格审计、合同审计、质量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 第十五条 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第十七条 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该在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第五章 审计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确定审计对象、范围和审计方式;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研发、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三)一般情况下,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五)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审计部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六)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和改进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应组织落实审计意见,按时提交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审计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八)公司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九)审计部对每份审计报告及相应的工作底稿和附件在三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对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二)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三)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六章 奖惩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和个人,审计部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并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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