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环能(30042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4:36:16 中财网
原标题:中建环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办理。

3术语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4权责
4.1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4.2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4.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4.3.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4.3.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3.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3.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4.3.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4.3.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4.3.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4.3.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4.4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4.4.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行业、业务流程、经营模式、组织架构、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4.4.2
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4.4.3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4.4.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4.5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4.4.6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4.4.7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4.4.8
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4.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4.5.1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4.5.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4.5.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4.5.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4.5.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4.5.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5.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4.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4.7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4.7.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4.7.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4.7.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7.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5管控内容
5.1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5.2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5.2.1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5.2.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5.2.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5.2.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2.5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5.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5.3.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5.3.2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5.3.3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5.3.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5.4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5.5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5.5.1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5.5.2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5.5.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5.5.4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5.5.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5.6公司应当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5.7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5.7.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5.7.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5.7.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5.7.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7.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5.8若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5.9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5.10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5.11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5.12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5.1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14投资者、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5.15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5.16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5.17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5.18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5.19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5.20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5.21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21.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5.21.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5.21.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5.21.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5.21.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5.22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5.23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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