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环能(300425):市值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4:36:15 中财网
原标题:中建环能:市值管理办法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提升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活动,确保公司市值管理活动的合规性、科学性、有效性,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值管理是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其中公司质量是公司市值的基础,依法合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是市值管理的手段,增强股东回报是市值管理的目的,最终实现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第四条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同时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市值影响因素,结合行业及市场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值管理体系,合法合规运用市值管理工具,优化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因素;
(三)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部门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应设置负责市值管理的机构,明确人员职责,长期持续对公司市值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监控,建立常态化的市值波动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相关制度,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值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并积极筹划开展市值管理,促进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第六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确保市值管理活动与公司的整体战略相一致,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市值管理计划,监督市值管理计划的实施,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评估市值管理的效果,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需要调整市值管理措施;
(三)确保市值管理活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值管理部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落实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分析市值变动原因,向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四)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在公司股价出现短期连续或者大幅波动情形时制定具体应对措施;
(五)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协调公司与市场的沟通,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值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人员,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事务。相关人员应当对公司有全面了解,熟悉资本市场运作,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沟通技巧,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市值的相关决议,推动建立完善提升公司市值的相关内部制度,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市值充分反映公司价值。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可采用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措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市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一节资本运作
第十二条公司可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提升。公司应积极配合国家新兴产业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获取关键技术和市场,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市值。

第十三条公司可通过剥离不适应公司长期战略、缺乏成长潜力或影响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或不良资产,使资源集中于核心主业,从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资产质量和资源有效配置,进而提高公司质量和市值。

第十四条公司可根据市场和行业变化周期规律,结合公司实际需求,审慎、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或降低财务成本,增强创利能力,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必要投资的资金需求,推动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公司在开展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做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合规审查工作,避免因资本运作不当而导致相关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二节长效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公司可积极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相一致,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合理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

第十七条公司可适时开展长期激励计划,实施多层次激励机制,不断激发公司核心员工奋斗的动力,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相一致。通过激励基金直接或间接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二级市场增持或员工个人二级市场增持,维护市值稳定。

第三节权益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可积极引入长期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通过长期战略投资者的市场影响、管理经验和信息渠道,在获取资金支持的同时,提高公司产业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值。

第十九条公司可适时(包含但不限于当公司股价出现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开展股份回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并积极与股东沟通寻求对公司增持。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值稳定发展。

第二十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每年最低的分红比例,积极实施分红并适当提升分红次数和比例,切实回报投资者。通过提升股东回报,令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信心。

第四节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规有效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真实投资价值,促使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流程,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提升相关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杜绝故意违规,避免无知违规。加强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建立重大事项审批、报告制度,避免遗漏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建立工作复核机制及奖惩机制,提升工作责任心,坚决避免信息披露出现低级错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断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第二十二条履行社会责任,推进ESG工作
公司可积极推进ESG工作,践行ESG理念、开展ESG建设,不断完善
可持续发展治理体系。将ESG理念融入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目标规划,并在实际操作中加以推进和落实。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共生,进而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资本品牌管理与价值传播
(一)明确公司资本市场定位,树立资本市场品牌,作为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标签,发挥品牌优势,延伸公司价值,促进公司发展;
(二)通过梳理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成果、投资亮点、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价值亮点,开展主动价值传播,引导市场对公司发展的认知,提升市场关注度。

第二十四条舆情与危机管理
(一)建立及时全面的舆情监测与危机预警机制,保证内外部信息沟通流畅,强化危机的预防和应对能力,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二)跟踪分析公司舆情环境,二级市场表现、行业和同业可比公司表现,及时发现市场和舆情关注热点,及时高效地调整相应工作重心;(三)若因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或股票异动公告。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买方机构投资者、卖方分析师、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的交流,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三)通过建立、优化和维护投资者关系交流平台,引导中小投资者对企业价值的充分认知。

第二十六条媒体关系管理
(一)建立日常媒体关系网络(法定信披媒体、主流市场财经媒体、个别地方媒体、行业媒体、主要门户/财经网站等),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保障财经媒体渠道的畅通;
(二)制定媒体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媒体关系管理机制,包括媒体关系管理的部门和职能,相关人员的分工和职责等;
(三)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联络,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第五章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设定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由董事长决定召集市值管理部门或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研究具体应对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二十九条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波动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股价与公司价值实现动态平衡;(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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