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建环能(30042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3术语 3.1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3.2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 4权责 4.1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所分管的业务登记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具体的内幕信息登记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工作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4.2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应在知悉内幕信息前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4.3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5管控内容 5.1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1.1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5.1.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5.1.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1.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1.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5.1.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5.1.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5.1.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1.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5.1.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5.1.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1.1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5.1.13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5.1.14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5.1.1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5.1.17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5.1.18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5.1.19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5.1.20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5.1.2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5.1.2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5.1.23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5.1.24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5.1.25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5.1.26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5.1.2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5.1.28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5.1.29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5.1.30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1.31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1.3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5.1.33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5.1.34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5.1.3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5.1.36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5.1.37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5.1.38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5.1.3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5.1.4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5.1.4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5.2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2.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2.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2.3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2.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2.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2.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5.2.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5.2.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5.2.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5.3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5.3.1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5.3.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管理制度》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5.3.3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发起对外信息报送审批,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5.3.4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以书面形式提醒外部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5.3.5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5.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5.4.1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5.4.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获悉后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5.4.3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5.4.4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且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5.4.5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5.4.6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5.4.7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5.4.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5.4.9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5.4.10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关资料。 5.5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5.5.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5.5.2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5.5.3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5.5.4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5.5 5%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5.5.6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