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建环能(300425):内部控制制度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的各个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经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 第二章内部环境 第九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组织架构,确保各项工作责权到位: (一)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二)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对公司经营进行决策管理;(三)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对董事会、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四)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对公司日常经营实施管理。 (五)公司依据经营实际需要设置各职能管理部门及事业部、项目部(组)等。 各职能管理部门贯彻执行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业务流程,修订并完善业务管理规范,并负责实施;各职能部门对分子公司进行专业指导、监督及服务,指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六)公司对下属企业实行主要经济指标绩效考核管理、预算管理、职能部门对口管理以及监控。 第十条 公司明确界定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组)、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目标。建立相应的逐级授权、检查和问责机制,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各级授权要适当,职责要分明。对授权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或不适当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部门人员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财务部门职务。 第十二条公司制定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政策的具体实施。人力资源政策包括岗位职责和人力资源计划、招聘、培训、离职、考核、薪酬等一系列有关人事的活动和程序。 第十三条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章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公司开展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第十六条公司识别内部风险要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一)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公司识别外部风险要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科技发展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十八条公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公司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控制活动 第二十一条 控制活动是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促进目标达成的行为举措。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审批、财产保护、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预算控制、运营分析和绩效考核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出售资产、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五章信息与沟通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与沟通是指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第六章内部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三十四条公司每年选聘外部审计单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外部审计单位的绩效评价及组织协调工作。外部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协调公司相关部门落实内控缺陷的整改和后续审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中财网  |